据信用江苏网站消息: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启东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对该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为:82112.46元。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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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4月9日,本机关收到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单,将其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当事人在“2024年启东市东海镇农村生活污水片区化治理项目施工”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线索及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我局处理。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调查。同日下午,当事人委托沈耀华到本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6月10日,案涉人员潘凌霄来我中队配合调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周金葵系当事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凌霄系当事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当事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参加了“2024年启东市东海镇农村生活污水片区化治理项目施工”投标活动,潘凌霄为当事人制作了投标文件,另一家参加了投标的江苏中衡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也委托潘凌霄为江苏中衡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制作投标文件,潘凌霄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了两家公司的投标文件,造成上述两家公司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另查明,“2024年启东市东海镇农村生活污水片区化治理项目施工”中标公司为南通邦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为人民币壹仟壹佰肆拾万肆仟伍佰零捌元叁角叁分(¥11404508.33)。因当事人在“启东市21032、21033地块(南园)一期市政直供水及二次供水工程〔城区〕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我机关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作出了苏通启城执罚决〔202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 2025年7月15日,本机关分别向二名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苏通启城执罚告〔2025〕1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次日,当事人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025年8月12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①这是因为潘凌霄个人的过失造成的串标行为,在此时间之前两家单位负责人根本不认识,也未就共同投标做过任何讨论和串标行为,都是与潘凌霄单线联系,由其完成标书制作和上传。②此次案涉项目投标行为发生在去年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案涉项目之前,而此次对当事人的处罚裁量上认定属三年内发生两次行为,对当事人加重处罚有所不合理。③启东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定当事人串标的依据是出自同一台电脑的制作码,这仅仅从表面来看,从深处来看,当事人根本没有串标的故意,也没有串标的意思,且该行为对评标结果没有影响,是潘凌霄个人的行为。经复核,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和理由缺乏法律支撑,经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不予采纳。本机关认为: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为充分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减轻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关于“行政处罚权力事项编号:320217695000;行为名称: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情形描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构成情节严重的;裁量幅度:对单位处中标项目金额6‰~10‰的罚款,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6~10的罚款”的裁量基准及《启东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启城管规〔2021〕1号)第九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和情节,经局重大案件审核会议集体研究,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启东市东利水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最终签约合同价金额(¥11404508.33)千分之七点二的罚款处理,计人民币捌万贰仟壹佰壹拾贰元肆角陆分(¥82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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