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王女士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2021年她在当地三甲医院被确诊患有甲状腺癌,并接受了手术治疗。后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对方拒赔并单方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投保前体检报告曾提示宫颈病变,但未在健康告知中如实说明。若事先知晓该异常,将拒绝承保,认为存在“带病投保”的嫌疑。
王女士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协助维权。开尔律师经深入分析后指出:
第一,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阶段就健康告知事项履行了明确、有效的询问义务;
第二,王女士所患甲状腺癌与未告知的宫颈病变之间并无医学上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亦未证明该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定,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所确立的“因果关系原则”。
法院最终全面采纳开尔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无权解除合同,判决其向王女士支付保险金20万元,且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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