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挂靠施工因资质借用、合同关系错位,常让工程款主张陷入困境。作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挂靠方,工程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判断。权胜小编结合实务经验,梳理挂靠方主张工程款的核心对象与权利边界。
一、核心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
无论向谁主张工程款,挂靠方都需满足关键前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即便因挂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或修复后合格),仍有权参照合同约定获折价补偿,这是主张工程款的法定基础。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挂靠方会丧失工程款请求权,还可能承担返工、赔偿责任。
二、首要找被挂靠单位主张
被挂靠单位是挂靠方最直接的主张对象,二者的资质借用关系构成债权债务核心纽带。
挂靠方以被挂靠单位名义施工,被挂靠单位通常收管理费并对外以承包人身份出现。即便未签正式工程款结算协议,司法实践也会认定二者存在事实债权债务关系:被挂靠单位需将从发包人处收的工程款,扣除合理成本(如约定管理费)后支付给挂靠方。
需注意,被挂靠单位的付款责任,常以实际收到发包人工程款为前提。若发包人未付款,挂靠方要求被挂靠单位垫付的主张,通常难获支持,但可通过后续路径间接维权。
三、向发包人主张分情况
发包人不是挂靠方的当然主张对象,能否直接主张,关键看发包人是否明知挂靠事实。
(一)发包人明知就直接主张
若发包人在招标、签约或施工中明知挂靠方是实际施工人(如挂靠方直接磋商合同、有直接款项往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参会等),法律会认定二者存在实际施工合同关系。此时,挂靠方可直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依据可参照被挂靠单位与发包人合同中的价款约定。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担责,被挂靠单位可作为第三人参与,厘清权利义务。此类情形中,挂靠方要重点留存证明发包人知情的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影响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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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不知情用代位权主张
若发包人对挂靠不知情,基于合同相对性,其仅与被挂靠单位有合法施工合同关系,挂靠方无权直接主张。但当被挂靠单位怠于向发包人追讨到期工程款,导致挂靠方拿不到钱时,挂靠方可依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发包人,要求其在欠付被挂靠单位工程款范围内付款。
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两点:一是被挂靠单位对发包人有到期未主张的工程款债权;二是该怠于主张的行为影响挂靠方获工程款。
四、行使权利要备好证据
无论向谁主张,挂靠方都需提前准备核心证据,确保维权有依据:
1、证明挂靠关系:如挂靠协议、管理费支付凭证、被挂靠单位授权委托书、挂靠方以其名义签的材料采购合同等,证实自己是实际施工人。
2、证明工程合格:如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或监理签字的质量合格证明、分项验收记录等,这是主张工程款的前提。
3、证明工程款金额:如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单、结算清单、材料及人工费用凭证等,明确欠付数额。
4、证明关键事实:向发包人主张需准备其知情的沟通记录、会议纪要;行使代位权需提供被挂靠方未起诉、未仲裁的证明。
五、挂靠有权利局限要注意
需明确,挂靠本身违法(违反禁止借用资质的法律规定),导致挂靠方权利保护有天然局限:一是无法主张违约金、逾期利息等,仅能要工程款本金及合理损失;二是维权流程更复杂,需额外举证挂靠关系、工程质量等;三是若引发质量问题,需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
因此,参与工程施工应选内部承包、合法劳务分包等合规方式,避免挂靠风险。权胜小编梳理的以上要点,可帮助挂靠方在实际操作中做好证据留存与风险防范,依法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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