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罪辩护律师刘高锋:诈骗犯罪应整体审查,管中窥豹要不得
![]()
诈骗罪审查应当着眼于整体,而非局部或者某一具体行为。整体审查当然包含局部问题,但局部或者某一具体行为不能代表整体意思。
在李某胜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3-16-1-167-003)中,法院从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有无履约能力、实际履约行为、未能履约的原因、是否隐匿和挥霍财产,以及事后态度等方面全方位审查。被告人虽然未全额支付货款,但其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原因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能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上不能与主观上不想,性质完全不同,外在表现差异很大。客观不能的表现是行为人在积极履约,虽然存在某些看似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表象,但却为履约积极准备,或者采取某些足以能够履约的行为。而不想履约,表面上履约,实质上在转移财产,或者制造使自己不再承担或者不能承担责任的行动。
彭某明、彭某辉合同诈骗案(入库编号:2025-18-1-167-001)中,法院从项目真实存在、未实施隐瞒真相行为,以及相对方没有陷入错误认识和并非因被告人的行为遭致损失等方面审查。
诈骗行为是否存在不仅指某一个具体行为,而应是综合整个事实审查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没有整案审查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地将某一行为定义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等犯罪行为。
刘某甲、刘某乙等诈骗案(入库编号:2024-02-1-222-001)中,行为人伪造材料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伪造是否等同于非法占有目的,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审慎判断。对于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基本条件,只是在申报过程中存在个别夸大实际的情况,伪造或提供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的,一般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我们在购房按揭贷款过程中,往往会有部分资料不实,甚至有故意造假的情况。但是,这不能认定购房人是诈骗。原因就在于造假资料不能得出非法占有目的。首先房产进行了抵押,其次按照约定偿还贷款。
在此类案件中,往往会有部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忽略,或者有意排除。在李某胜合同诈骗案中,侦查机关未对李某胜具备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取证、审计,包括证人证言证实李某胜钢铁公司当时经营效益较好,生铁刚出来就被买主买走,且李某胜主张有价值16万元的某科技公司原始股票和价值140万元的房产。法院认为认定李某胜没有履约能力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定罪处罚的基本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是质的要求,“充分”是量的标准。关键证据不“确实”,即便数量再充分,也不能定罪。比如合同数额无论多大,合同份数再多,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定罪。反之,如果证据数量不充足,孤证也不能定罪。
诈骗犯罪的核心在于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目的需要多重证据印证,整体全面审查是必须的,管中窥豹是要不得的。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