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气腾腾的小吃店里,甲老板正忙着招呼客人,却不知法院执行法官已悄然冻结了他个人银行卡里的15万元——这笔钱原本是他准备给孩子上学的积蓄。
某小吃店(字号:XX美食坊)因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诉至法院,判决需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12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该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仅有3000余元存款,远不足以清偿债务。
经营者甲认为:“小吃店是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我是老板不假,但店里的钱和我的钱是两码事,法院怎么能动我个人的钱?”
法院执行局随即冻结了甲个人银行账户,账户内包含其多年积蓄和孩子教育资金共15万元。甲心急如焚,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坚称“个体工商户财产与个人财产应严格区分”。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甲的异议申请,维持原执行措施。裁判理由如下:
一、责任财产具有同一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本案中,XX美食坊系甲个人经营,故其个人财产与个体工商户财产均属责任财产范围。
二、法律明确执行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该规定赋予执行机关直接执行经营者财产的权利,无需追加程序。
三、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统一
虽然诉讼中以个体工商户字号为当事人,但本质上仍是自然人经营主体。字号本质是经营标志而非独立法人,最终责任仍由经营者承担。
02 法律分析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本质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个体工商户并非独立法人,本质是 “经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其字号如同自然人的“商号笔名”,不能割裂经营者与字号的财产责任。
俞强律师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余年代理商事执行案件超200件,专注企业及经营者债务纠纷研究,获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执行实务三大焦点问题
1. 能否直接执行经营者财产?
答:可以且应当直接执行。
根据司法解释,立案时即应将经营者列为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三条)
可同时采取 “双线执行”:查封字号账户+冻结经营者个人财产
经营者个人可被采取限高、失信措施
2. 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怎么办?
答:共同承担责任。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五十九条,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应作为共同诉讼人
执行中发现登记经营者被冒名,实际经营者仍应担责(需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登记错误)
3. 家庭经营如何界定责任财产?
答:视经营模式而定。
纯个人经营:仅执行经营者个人财产
家庭经营:执行家庭共有财产(需查明经营收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无法区分时:推定按家庭财产承担
03 风险防范指南
个体工商户自保三步骤
1. 经营账户严格隔离
开设专用对公账户,避免与个人账户混同
经营支出均通过公户流转,保留完整财务凭证
2. 登记信息及时更新
实际经营者变更后30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发现身份被冒用注册时,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诉
3. 债务清偿顺序规划
主动与债权人协商制定分期方案
面临执行时,优先以字号财产清偿,避免波及个人核心资产(如唯一住房)
债权人维权两大利器
1. 诉讼主体列明技巧
起诉时同时列明字号与经营者信息(例:XX美食坊,经营者:甲)
发现挂名经营者时,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
2. 执行财产范围扩大
字号无财产时,直接申请查控经营者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
对经营者采取限高措施,倒逼其主动履行
04 上海律师实务建议
俞强律师团队在处理上海浦东新区某餐饮个体工商户执行案件时,发现经营者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法院最终认定该房产属家庭经营财产,依法予以执行。
关键证据链构建:
经营场所水电费缴纳记录(显示经营者家庭住址)
近三年春节期间的店铺宣传(印有“全家给您拜年”字样)
子女就读国际学校的缴费凭证(资金来源于店铺账户)
上海地区法院近年确立的裁判规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个人财产清偿债务为原则,债权人无需证明财产混同,但经营者主张属家庭财产的需自行举证。
2023年江苏某地法院数据显示,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约78%最终通过执行经营者个人财产实现债权,其中35%涉及经营者配偶或子女名下财产。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往往导致个人财产暴露于债务风险中。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法律规则存在个案特殊性,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legal advice: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