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咨询的
医美项目是“超声刀”
做完后发现变成“黄金射频”
近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判决
医美门诊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
构成欺诈
被判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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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医美效果不佳
多次询问才发现项目不一样
消费者起诉门诊部
2025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消费者杜某某向微信名为“某某医院Li2”的工作人员咨询“超声刀”医美项目,该工作人员自称为“新市区某某门诊部丽某”(以下称丽某),为门诊部招揽客户,介绍说现在“超声刀特惠8800起/次,12800送个聚拉提”。随后,丽某还发送了新市区某某门诊部(以下简称某某门诊部)的定位信息,并表示梁某某院长和戴老师都可以为其服务。
当天,杜某某前往某某门诊部,微信支付12800元后接受治疗。术后,杜某某认为效果不是特别满意,并且感觉自己做的项目是“黄金微针”,不是此前咨询的“超声刀”。丽某对此回复说:“我们的‘超声刀’是杰赛斯的牌子,也叫再希斯,和‘黄金微针’一个牌子。”
手术次日,杜某某发现,某某门诊部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发来的发票名称显示“*医疗服务*美容服务”,备注“射频类除皱(仪器)”。杜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某某门诊部,表示已做项目与咨询付款项目不同,要求门诊部退款被拒。
1月19日,杜某某在该门诊部工作人员发送的就诊记录中看到,治疗项目一栏显示为“黄金射频”,梁某某作为医生在诊疗记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杜某某未在该就诊记录上签字确认。3月18日,当杜某某再次向丽某微信询问当时做的“超声刀”有无资质时,丽某却回复称:“当时做的‘射频提升’,并没有说‘超声刀’”。
对此,杜某某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门诊部返还服务费12800元,并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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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承诺、隐瞒关键信息
门诊部被判退一赔三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但杜某某前往某某门诊部进行治疗,某某门诊部收取了费用,事实上已经形成服务合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铺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某某门诊部存在以下行为:
虚假承诺服务内容
杜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某门诊部工作人员以“超声刀”名义招揽客户并告知杜某某价格为12800元,与杜某某当日前往某某门诊部支付价款一致,但某某门诊部实际无法提供该“超声刀”服务,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贰
故意隐瞒关键信息
某某门诊部未举证在术前告知项目变更为“黄金微针”,且当日未提供诊疗记录,诊疗记录系术后15天补发,也没有杜某某签字确认,剥夺杜某某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叁
项目内容差异显著
“超声刀”与“黄金微针”在原理、效果、风险上均不相同,足以误导消费者决策。
综上,某某门诊部明知无“超声刀”服务仍收取费用,主观恶意明显,符合欺诈要件。一审法院判决某某门诊部向杜某某退还服务费用12800元,并赔偿损失3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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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部辩称不存在“偷换项目”
终审驳回上诉
某某门诊部不服判决,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从未雇佣或授权“丽某”从事营销活动,不存在“未提供服务”或“偷换项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杜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在于“丽某”是否代表某某门诊部招揽顾客,以及某某门诊部是否存在欺诈。
根据查明的事实,“丽某”代表某某门诊部与杜某某就服务内容进行洽谈,但某某门诊部无法提供“超声刀”服务,某某门诊部虚假承诺服务内容,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某某门诊部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治疗前向杜某某告知项目为“黄金微针”,此外,对杜某某的就诊记录系术后补记,不能证明杜某某对该就诊记录内容明知且认可,因此,某某门诊部侵害了杜某某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某某门诊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2025年9月29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裴莹
编辑/李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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