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中国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在社会转型关键期,经济结构调整、利益格局重塑与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同步推进,征地拆迁纠纷、劳动权益受损、社会保障缺位等矛盾客观存在。信访制度作为法定诉求表达渠道,是群众在当地矛盾难化解时向上级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上下贯通”的关键环节,旨在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解决民生痛点,弥补治理漏洞。然而,部分地方官员受错误政绩观误导,将“零上访”等同于“政绩优良”,为避免本地问题暴露影响考核,采取极端“截访”“控访”手段。从在车站、路口设卡拦截上访群众,到限制上访者人身自由,甚至出现威胁、殴打上访者、抢夺上访材料与通信工具等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未能平息矛盾,反而激化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使原本可通过沟通解决的小问题演变为激烈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京上访的合法性:国家设立上级政法机关的核心目的是监督下级、破解“下级难以解决自身问题”的治理困境。地方政府驻地不在北京,群众进京上访是向最高层级监督机关寻求公正,既不干扰地方政府正常工作,也不属于“破坏社会秩序”范畴,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正当行为。截访行为的违法性:对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访群众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反映问题,无“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和“破坏秩序”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截访者的拦截、恐吓行为,符合“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形;若存在殴打、抢夺材料与手机等行为,还涉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理应受到法律规制与惩处。同时,地方政府以暴力手段侵犯上访群众人身权与财产权,违背法治精神,埋下社会稳定隐患。当前信访制度运行中,“上级监督下级”的治理格局下,国家信访局常将上访案件简单“收转”回地方查处,本质上是让“利益相关方”自我纠错,既违背人性规律,也难以保障公正。这导致部分地方官员有恃无恐,甚至对访民宣称“告到联合国也不怕,最终仍由当地查处”,使老百姓状告无门。一些遭遇不公的群众被迫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与社会的极端举动,如自行执法、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加剧社会风险。建立中央层面“直接查处”机制:国家信访局应牵头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重大民生与腐败问题的上访案件,由中央直接介入调查,避免地方干预。针对初期可能出现的人手不足问题,可通过公开招聘专业人员、整合政法资源等方式解决。实现“公正执法—矛盾减少—信访量下降”良性循环:随着中央直接查处机制常态化,地方政府会因忌惮监督而不敢滥用权力、漠视群众诉求,从源头减少矛盾产生,进而使上访案件逐渐下降,打破“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坚持“维稳先维权”的核心原则: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为老百姓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实际利益问题,只能“按下葫芦浮起瓢”。要杜绝将无精神病访民当作精神病人非法拘禁,或依靠黑监狱、黑保安、黑打手维持“虚假稳定”的行为,通过健全诉求响应机制、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完善民生保障政策,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中国历史执政铁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上访渠道,不仅是“维稳”举措,更是惩治腐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要手段。将人力、财力从“截访控访”等被动维稳工作转向为老百姓维权,能让国家在稳定中实现高质量发展,让人民过上更有尊严、更幸福的生活,确保党始终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中华:上访的人并不犯寻衅滋事罪,截访的人倒是犯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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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14亿人口的大国,在社会转型关键期,经济结构调整、利益格局重塑与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同步推进,征地拆迁纠纷、劳动权益受损、社会保障缺位等矛盾客观存在。信访制度作为法定诉求表达渠道,是群众在当地矛盾难化解时向上级反映问题的重要途径,既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更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上下贯通”的关键环节,旨在搭建政府与群众沟通的桥梁,解决民生痛点,弥补治理漏洞。
然而,部分地方官员受错误政绩观误导,将“零上访”等同于“政绩优良”,为避免本地问题暴露影响考核,采取极端“截访”“控访”手段。从在车站、路口设卡拦截上访群众,到限制上访者人身自由,甚至出现威胁、殴打上访者、抢夺上访材料与通信工具等行为。这种做法不仅未能平息矛盾,反而激化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使原本可通过沟通解决的小问题演变为激烈社会矛盾,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违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进京上访的合法性:国家设立上级政法机关的核心目的是监督下级、破解“下级难以解决自身问题”的治理困境。地方政府驻地不在北京,群众进京上访是向最高层级监督机关寻求公正,既不干扰地方政府正常工作,也不属于“破坏社会秩序”范畴,是公民依法维权的正当行为。
截访行为的违法性:对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上访群众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法反映问题,无“无事生非”的主观故意和“破坏秩序”的客观行为,不构成该罪。而截访者的拦截、恐吓行为,符合“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形;若存在殴打、抢夺材料与手机等行为,还涉嫌“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更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理应受到法律规制与惩处。同时,地方政府以暴力手段侵犯上访群众人身权与财产权,违背法治精神,埋下社会稳定隐患。
当前信访制度运行中,“上级监督下级”的治理格局下,国家信访局常将上访案件简单“收转”回地方查处,本质上是让“利益相关方”自我纠错,既违背人性规律,也难以保障公正。这导致部分地方官员有恃无恐,甚至对访民宣称“告到联合国也不怕,最终仍由当地查处”,使老百姓状告无门。一些遭遇不公的群众被迫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与社会的极端举动,如自行执法、自杀性报复社会滥杀无辜,加剧社会风险。
建立中央层面“直接查处”机制:国家信访局应牵头协调国务院各部委、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政法机关,对群众反映强烈、涉及重大民生与腐败问题的上访案件,由中央直接介入调查,避免地方干预。针对初期可能出现的人手不足问题,可通过公开招聘专业人员、整合政法资源等方式解决。
实现“公正执法—矛盾减少—信访量下降”良性循环:随着中央直接查处机制常态化,地方政府会因忌惮监督而不敢滥用权力、漠视群众诉求,从源头减少矛盾产生,进而使上访案件逐渐下降,打破“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坚持“维稳先维权”的核心原则: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是为老百姓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实际利益问题,只能“按下葫芦浮起瓢”。要杜绝将无精神病访民当作精神病人非法拘禁,或依靠黑监狱、黑保安、黑打手维持“虚假稳定”的行为,通过健全诉求响应机制、加大违法违纪查处力度、完善民生保障政策,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
“得民心者得天下”是中国历史执政铁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群众上访渠道,不仅是“维稳”举措,更是惩治腐败、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要手段。将人力、财力从“截访控访”等被动维稳工作转向为老百姓维权,能让国家在稳定中实现高质量发展,让人民过上更有尊严、更幸福的生活,确保党始终赢得人民衷心拥护,实现长期执政。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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