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小小“帮忙”,陷入大麻烦
家住老旧小区的张奶奶今年68 岁,子女常年在外工作,平日里独自生活,闲暇时总爱去小区公园和老朋友们聊天。一天,她在公园遇到了一位自称 “社区志愿者” 的中年女子王姐。王姐说话热情亲切,很快就和张奶奶熟络起来,不仅经常陪张奶奶聊天解闷,还时不时帮她拎东西、代缴水电费,渐渐赢得了张奶奶的信任。
相处半个月后,王姐突然面露难色地向张奶奶求助。她称自己侄子开了家小超市,最近店里收银系统升级,暂时没法用自己的账户收货款,担心影响生意。“张奶奶,您人这么好,能不能先借您的银行账户用半个月?就收收超市的货款,等系统弄好我马上还给您,还会给您 200 块钱当感谢费。” 王姐一边说,一边拿出提前准备好的水果篮递过去。
想到王姐之前的热心帮助,又觉得只是“临时用用”,还能帮到别人,张奶奶最终放下了顾虑,将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告诉了王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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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没过一周,张奶奶的银行卡突然被冻结,紧接着派出所民警找上门来。直到这时她才知道,王姐根本不是什么社区志愿者,她侄子也没有开超市,王姐借用她的账户,实际是在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跑分”——将受害者被骗的钱分散转入多个个人账户,再快速转出,以此掩盖资金流向。短短几天,张奶奶的账户流水就达到了 40 多万元,而她收到的 “感谢费”,其实是犯罪团伙给的 “好处费”。面对民警的询问,张奶奶又悔又怕,她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一片好心转借账户,竟成了诈骗分子的 “帮凶”,还涉嫌了犯罪。
张奶奶的经历并非偶然。许多老年人因社交圈相对狭窄、对新型犯罪手段认知不足,又容易被“人情”“善意” 裹挟,成为不法分子误导转借账户的目标。那么,从法律角度看,什么是帮信罪?新规下,如何判断转借账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帮信罪的法律解读:“帮凶” 的法律责任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构成帮信罪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二是客观上为其提供了帮助,且达到 “情节严重” 的程度。
如何认定“明知”?
主观“明知” 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被帮助者实施行为的刑事违法可能性;二是行为人直接故意地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此时的故意包括明确和推定故意。
新规新增了3 种推定明知的情形,包括提供批量插卡设备、被限制后仍提供账户、事先准备反侦查话术等。在判断是否明知时,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工具性质等综合判断,避免 “可能知道” 的泛化推定。例如,若行为人辩称 “以为帮朋友周转资金”,则需结合其认知能力、交易背景(如是否核实资金来源)等因素进行判断。
何为“情节严重”?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支付结算金额20 万元以上的;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 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的;
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 万元的;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 张(个)以上的;
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 张以上的;
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上述第2 - 5 项标准 5 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新规对涉“两卡” 犯罪标准进行了调整。电话卡不再区分本人 / 他人,累计 20 张以上即属 “情节严重”;银行账户需同时满足 “3 个以上账户” + “流入资金 30 万元以上”,避免小额账户滥用。
日常避坑指南:守护自身,远离帮信罪
增强法律意识
谨慎对待网络兼职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不参与不明网络活动
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宽航赵律小tip
帮信罪新规的出台,为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远离帮信罪的陷阱。同时,积极参与反诈宣传,向身边的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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