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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军教授
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张万军教授律师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植根于 “学术赋能实务” 的独特路径。作为兼具法学教授与资深律师双重身份的团队领衔者,张万军博士与核心成员将二十余年刑事法研究积淀融入个案辩护,在故意伤害、经济犯罪、暴力犯罪等多类案件中,形成了以法理为基、证据为本的辩护特色。以下结合其亲办案例,剖析团队的辩护逻辑与实践价值。
一、因果关系解构:伤害类案件的无罪辩护突破口
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刑法因果关系是定罪的核心基石,张万军团队对此类案件的突破,往往始于对因果链条的精准拆解与证伪。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面对周某 “多处肋骨骨折” 的严重伤情与 “李某用胸部顶推” 的表面事实,团队并未陷入细节争议,而是直指全案关键 —— 暴力行为与伤情之间的物理可能性与排他性。
团队的辩护逻辑呈现双重突破:其一,从 “力与伤的匹配性” 切入,结合生活经验与医学常识论证,李某以胸部顶推周某大臂的水平作用力,远未达到导致健康成年人多处肋骨骨折的暴力强度,从物理基础上动摇了控方指控;其二,紧扣证据矛盾点,周某病历中 “自述摔伤” 的记录与手部异物痕迹形成佐证,为伤情源于其他原因提供了高度盖然性解释。这种 “否定必然联系 + 提出合理怀疑” 的双层论证,最终促使检察机关采纳存疑不起诉决定,生动践行了 “疑罪从无” 的刑事司法原则。
类似的逻辑在故意伤害致死案的辩护中同样清晰。在李某故意伤害案中,团队针对被害人死亡结果与殴打行为的关联性提出质疑,通过举证被害人曾有醉酒摔倒经历等细节,成功论证介入因素可能阻断因果关系。这种对因果关系的精细化解构,既依赖于对刑法分则构成要件的深刻理解,更体现了对证据细节与生活常理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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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赋能刑辩是包头钢苑刑辩团队核心理念)
二、刑民交叉疑案的法理运用:经济犯罪案件的精准辩护路径
在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等复杂案件中,团队刑事律师需深入剖析行为人的权利基础、手段正当性及法益侵害实质,辩护人应充分援引判例与理论,将个案置于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审视,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擅长将抽象刑法理论转化为具体辩护策略,破解 “刑民交叉”“罪名界定” 等实践难题。
张万军在经济犯罪辩护中注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灵活运用,核心观点如下:强调刑事违法性判断需独立于前置法(如《产品质量法》等行政法规)。即使行为违反前置法,若未达到刑法法益侵害程度,则不构成犯罪。例如,产品仅标签瑕疵但质量合格、未欺骗消费者时,不宜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在H某销售无标签辣椒种子案中,辩护律师通过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成功抗辩。其辩护观点为,《种子法》的任务与宗旨是“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水平,推动种子产业化,促进种植业和林业的发展。”刑法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抑止犯罪行为,从而保护法益”。任务和目的的差别也决定了二者在规制手段上的差别。所以,刑法与行政法的违法判断标准自然应当有所不同。违反前置法的事实可能会提示司法人员,行为人有构成犯罪的嫌疑。但是,不能直接将前置法的违法性不加过滤地作为决定刑事违法性的根据。在犯罪的司法认定中判断行为有没有侵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也成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具体来说,行为虽然违反了作为“前置法”的行政法,但没有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不宜认定为犯罪。
最终张万军教授得出结论,涉案种子经检测合格且未造成实际危害,仅标签瑕疵不构成刑事犯罪。依据前置法规定或产品质量鉴定意见对伪劣产品进行定性判断,不仅容易在经验层面上导致司法法条主义,而且在价值层面上也与刑法人权保障理念、刑法最小化观念以及比例原则的要求相偏离。该案最终不起诉。
在财产犯罪辩护中,团队对 “非法占有目的” 这一核心要件的解构更显理论功底,同时注重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灵活运用,认为刑法与民法同属整体法秩序,民事合法行为在刑法中可作为出罪事由。若行为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主张权利,则索财行为不具刑事违法性。在杨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中,控方以 “索要 100 万元” 为由指控犯罪,团队却从 “权利行使不可罚” 原则切入,结合煤矿污染的客观事实,论证索款行为基于合法拆迁请求权,最终成功推翻 “非法占有目的” 的认定,检察院撤回起诉。这种辩护策略跳出了 “就行为论行为” 的局限,通过民法权利基础与刑法构成要件的交叉分析,实现了罪与非罪的精准界分。
三、程序权利把控:重大案件的全程辩护策略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价值在团队辩护中得到充分彰显,尤其在 “黄金 37 天” 阻击批捕、非法证据排除等关键环节,形成了标准化的应对体系。在 C 某贩卖毒品案中,团队抓住 “主观明知” 证据不足的核心痛点,在侦查阶段迅速提交《不批准逮捕意见书》,通过梳理交易细节与当事人认知能力的矛盾点,成功阻击批捕。
类似的程序辩护思路在未成年人涉抢劫罪案件中同样见效:团队发现侦查机关询问未成年人时未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当即提出该讯问笔录属于非法证据,最终促使关键证据被排除,为案件定性转向奠定基础。这种对程序瑕疵的敏锐捕捉,源于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系统掌握,更体现了 “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 的辩护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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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刑辩团队由张万军教授领衔)
四、辩护实践的法理逻辑:法理赋能刑辩
张万军教授团队的辩护实践,始终超越个案维权的范畴,致力于通过精准辩护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在某起强奸案的法理分析中,团队指出 “孤证不能定案” 的核心在于证据印证而非简单排除口供,通过梳理被告人供述与现场物证、被害人陈述的关联性,清晰阐释了 “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刑法原理,为同类案件的主观故意认定提供了思路。
这种 “刑辩 + 法理” 的模式,与其团队构成及知识背景密不可分。作为主持三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法学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包头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张万军教授,与核心成员将个案争议以法学理论赋能辩护实践 —— 在敲诈勒索案中充分分析民事正当维权索要赔偿和敲诈勒索罪之间的法理界限,在经济犯罪中运用的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均源于其长期学术积累。这种学术与实务的深度融合,使得团队的辩护不仅具有个案说服力,更具备法理层面的穿透力。
张万军教授律师团队以一系列案例证明:刑事辩护的力量,不在于言辞技巧的铺陈,而在于对法律原则的深刻把握、对证据细节的极致挖掘,以及对司法理性的坚定传递。这种专业路径,既为当事人提供了实质性的权利保障,也为司法实践注入了严谨的专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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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钢苑刑辩团队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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