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适用其他规定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适用其他规定】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作为一种特别程序,单列一章作出规定,既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也更便于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实施。考虑到除了该章针对未成年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以外,刑事诉讼活动中还有其他一些该章中没有专门规定的,需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因此,本条对此作出了衔接性规定。
本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其他相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对本章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的规定办理,对本章没有规定的事项,应遵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办理的一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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