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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既遂?
司法实践中不少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是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还未能实现,这种情形下是否构成犯罪既遂,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就应当成立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并不影响组织作弊罪既遂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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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同时,根据构成要件齐备说和行为犯理论,犯罪既遂不仅要求行为完成,还要求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既包括组织行为又包括作弊行为,组织行为的目的是实施作弊行为,所以只要把他人组织起来,被组织者实施了作弊行为,就已经侵害了国家考试管理制度,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就已完成,组织作弊罪就已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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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组织考试作弊过程中提供假试题、假答案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对于不知道提供的试题和答案是假的,属于认识错误,不影响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的认定;对于明知是假试题和答案而故意提供的行为,可以考虑以诈骗罪等罪论处。
二、如何理解考试作弊犯罪的罪数问题?
对于司法实践中的行为人在非法获取试题、答案后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情形,实际上属于数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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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可以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一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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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阳区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合伙人。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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