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4年11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检查。经查,该公司在销售小米、牛肉卷、电磁炉等多类商品时,使用标注的“原价”均无实际成交记录。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价格欺诈。2025年7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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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权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4月至6月,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两次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今麦郎”系列饮品等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且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整改。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民权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3.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9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以0.8元/千瓦时的标准收取工商业电费,超出政府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多收电费13.29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高于政府指导价擅自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2024年12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132917元,并处罚款132917元。
4.宁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6月,宁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督办通知对某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进行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公示充电收费标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整改,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规定的从轻情节。2025年7月,宁陵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5.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自来水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2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某学校反映,对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收费行为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未执行居民合表用水价格标准(2.35元/吨),按非居民用水标准(2.8元/吨)收取水费,多收水费20.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了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2025年4月,夏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0.6万元,并处罚款15000元。
6.梁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5年5月,梁园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部分食品未明码标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且未产生违法所得,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2025年6月,梁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1000元。
来源:商丘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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