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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
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可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以下特征及表现,综合全案证据,对其构成"明知"与否作出判断:
(1)跨省或多人结伙批量办理、收购、贩卖"两卡"的;
(2)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服务提供者等相关单位部门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人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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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解答:
(3)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的;
(4)出租、出售的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网络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5)频繁使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事先串通设计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7)曾因非法交易"两卡"受过处罚或者信用惩戒、训诫谈话,又收购、出售、出租"两卡"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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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只有达到相应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2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7条之二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5)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上述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第2项至第4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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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意见(二)》第9条的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办理信息网络犯罪刑事案件解释》第12条第1款第7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2)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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