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刻理解工作内涵
根据诫勉相关规定内容分析,应注意理解三个内涵。
1.基本定位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规定,“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由此可见,诫勉,不仅适用于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也适用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监督理念和纪法贯通的内在要求。
2.双重属性
从文义及制度设计初衷来看,“诫”“勉”兼具告诫和勉励双重属性,主要目的在于教育、提醒、警示,体现激励约束并重,运用中需注意“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相结合。
3.与其他措施区分
诫勉与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三者并列,互不包含,都是对党员和公职人员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诫勉其与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一同构成第一种形态。
二、准确把握适用遵循
1.适用纪法依据
关于诫勉的规范主要见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中,实践中应根据具体处置适用的情形准确适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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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用问题情形
党员、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违法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违法问题但具备免予或不予处分等情形的,可以予以诫勉。
根据有关规定,对领导干部问责时也可以适用诫勉。
3.适用措施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一条等规定,诫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其他第一种形态措施及组织处理措施合并使用。实践中,要善于运用多种方式处理问题,例如,诫勉一般可以和责令辞职、免职合并使用。
需注意的是,合并使用应把握必要性原则,更加注重合并使用的实际效果,避免相近方式重复使用。
三、充分夯实基础准备
诫勉前,应注意在三个方面做针对性准备。
1.扎实核实问题
要针对问题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核实调查工作,筑牢事实证据基础,找准查清问题,做到充分客观评价,如此诫勉才有“底气”,才能让被诫勉人口服心服。
2.谋划可行性建议
要针对整改去,诫勉最终目的在于勉励督促改正,要提前掌握被诫勉人的一贯表现、所在单位政治生态等,细致剖析产生问题原因,从而科学提出整改要求,促使其改到底、改到位。
3.制定个性化落实方案
要针对效果去,诫勉是一场个性化的思想政治教育,要充分了解被诫勉人性格特点、家庭状况、近期工作情况,妥善布置谈话场景,将工作落实到具体的人和时空维度,体现诫勉的严肃性和同志式关怀,真正起到帮助引导作用。
四、严格规范实施细节
1.规范程序手续
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后给予诫勉的,应形成报告并履行相应程序。
立案后免予党纪处分给予诫勉的,应按照警告处分的程序开展工作,形成免予处分决定,并明确诫勉意见。
对于未立案情形下开展诫勉,也应注意充分听取被诫勉人意见。
2.规范文书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诫勉可以采取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以谈话方式进行的也需要制作记录,故诫勉均应有规范的书面材料。
制作诫勉决定应严格根据文书规范要求进行,具体内容应包括诫勉对象基本信息、问题内容、定性、处理依据、生效时间及申诉途径等。
3.规范送达、谈话
要及时送,及时按要求将决定送达被诫勉人及其所在党委(党组),并抄送组织人事部门,保证影响期及时落实。
要深入谈,无论是采取书面还是谈话方式诫勉,都应和被诫勉人进行深入谈话,不能将决定“一送了之”,应根据被诫勉人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等情况,确定合适的谈话人,并注意保证谈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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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谈话/书面诫勉方式?
拓展学习:《
诫勉的执行与影响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原文作者: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法规室 学习链接:
https://www.ccdi.gov.cn/yaowen/202108/t20210811_248088.html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对象的主体身份、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确定采取诫勉谈话还是书面诫勉方式,特别是在提出处置意见时应当明确诫勉方式,防止适用的随意性。
①根据规定确定诫勉方式
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日常监督,发现党员干部轻微违纪问题,若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十五条、第三十条进行诫勉,应适用“诫勉谈话”,而不是“书面诫勉”。
②结合执行方式具体适用
关于到底采取谈话还是书面方式诫勉的具体情形,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规定,诫勉谈话与书面诫勉主要区别在于,书面诫勉应当向被诫勉人员发送诫勉文书,在诫勉文书中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同时告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③参考实践做法
实践中,我们多数采用诫勉谈话方式,主要是因为相对于书面诫勉,诫勉谈话更能体现“诫”的严肃和“勉”的温度,通过诫勉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并帮助改进,更能彰显出组织的教育和关怀。
参考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实践做法:
据文章《诫勉的执行与影响》(作者: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法规室 发布时间:2021-08-11),“自2019年以来,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对免予党纪处分后予以诫勉的,全部采取诫勉谈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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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书面诫勉方式的主要情形有:
提出处理意见前已通过谈话了解问题,事实基本清楚,本人认错态度较好的;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件或问责案件,同时采取书面诫勉与通报方式处理的;
拟处理人员所在地路途遥远,书面诫勉有利于提高效率、保障安全的。
【注意】诫勉有6个月的影响期。
《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六条,“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诫勉的影响期为六个月(半年)。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不得晋升职级。
这些党内法规,进一步明确了诫勉对于被诫勉人员的影响内容。据此,纪检监察机关作出诫勉决定,应当抄送被诫勉人员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部门,由有关单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或公务员职级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执行六个月的影响期。
五、深化持续跟踪问效
1.强化回访教育
在诫勉影响期内,及时对诫勉对象开展回访教育,考察了解其认识态度、整改情况,针对性帮助其认识错误、汲取教训,并消除思想顾虑、轻装上阵。
2.有效检查执行
书面诫勉决定、诫勉谈话记录等材料需要装入个人档案,并归入廉政档案。
诫勉对干部的评优评先、提拔重用、职级晋升等存在影响,应对相关材料装入及影响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保证诫勉的严肃性。
3.密切多方协作
诫勉作出后,督促被诫勉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与其协同做好被诫勉人后续教育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好被诫勉人在单位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受诫勉问题作说明等要求,持续跟踪所在单位深化剖析责任和举一反三全面整改情况。
学习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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