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重要利器。但在纪检监察实践中,面对一个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究竟该适用党内问责还是监察问责?这常常是一个需要精准把握的核心问题。
今天,我们就来厘清两者的关系与适用规则,确保问责问到“点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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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关系是什么?
监察问责和党内问责是有机统一的关系,共同贯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但二者侧重点不同:
党内问责:主要追究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管党治党中的失职失责问题,问的是政治责任,如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力等。核心是“对标党章党规”。
监察问责:主要追究所有行使公权力的领导人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失责问题,同样问的是政治责任。它是党内问责的延伸和补充,实现了对非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全覆盖。核心是“对标法律法规”。
在问责实践中,建议凡是符合党内问责条件的,一般应当优先适用党内问责;对于非党领导人员的问责,则直接适用监察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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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选择?
具体到个案,应综合考量以下三个维度,做到“对号入座”:
1.看政治面貌
非党员领导干部:直接适用监察问责。
2.看职务状况
不具有党内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优先适用监察问责。
仅有党内职务,或既有党内职务又有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优先适用党内问责。
3.看失职失责情形和问题性质
对于既有党内职务又有单位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如果是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情况,可以适用监察问责。
如果是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或维护党的纪律不力等问题,可以适用党内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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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双问责”及处理协调
实践中,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一般既涉及行政管理履职不力也涉及政治责任履行不力,这种情况可以适用党内和监察“双问责”。
【案例1】某县粮食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某和局纪委书记程某因对本单位人员受处分决定落实不到位被问责。2015年8月至10月,该县粮食局下属单位某干部因挪用公款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处分决定下发后,县粮食局没有及时安排、督促有关人员到相关单位履行停发工资等手续,致使该干部继续领取工资至16年9月。2016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刘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程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2】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李某某因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问题被问责。2014年6月至2018年11月,李某某担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就业局局长期间,未按规定安排人员核对会计账簿和存款余额,未督促会计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及银行对账单等,导致区就业局出纳员陈某某多次非法挪用公款480余万元。李某某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2019年8月,李某某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政务撤职处分。
“双问责”下的处分匹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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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原则:党纪轻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和政务轻处分(如记过)可搭配或单独使用。
“重重”原则:一旦给予党纪重处分(如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必须搭配政务重处分(如撤职)。这体现了问责的严肃性和协同性。
学习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作者: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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