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收集固定审核相关知识点梳理
要点摘录
叶飞:《证据审核判断的五种常用方法》,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6月3日第8版。
一、关联共证法。即审核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集有用证据共同证明案件事实。
二、印证求同法。即审核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以判断其是否真实。
三、矛盾除异法。即审核证据所反映的信息差异与冲突,发现证据自身的矛盾、证据间的矛盾和证据与事实的矛盾等,从而有效地排除矛盾,或者合理地解释矛盾。
四、专家咨询法。纪法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办案人员难以做到对各行业领域都精通,这就需要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借助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核判断。
五、存疑豁免法。存疑即不能正面证实、形成内心确信,并排除非法证据。
刘飞、周卫红:《纪律审查应避免三个证据误区》,载《中国纪检监察》2015年第18期。
误区一:被调查人交代是“证据之王”。
误区二:被调查人翻供、申辩就是“态度不老实”。
误区三:调查人员的职责仅限于收集有错证据。
贾锟:《查办贿赂案件应注重收集三种证据》,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8月26日第8版。
一是及时全面收集被调查人的各种数据信息。
二是通过数据比对加强分析研判,为调查指明方向。
三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按照刑事证据的标准予以收集和保全。
注重收集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
注重收集再生证据,实现纪法贯通。
荚恒武:《如何把握违纪案件的证据标准》,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月8日第8版。
违纪案件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与刑事诉讼表述的“证据确实充分”一致,但并不意味着违纪案件可以套用刑事审判关于职务犯罪的证据要求,违纪案件在具体操作层面有着自身特殊性。由于违纪事实的认定是以党员对党忠诚的纪律要求为基础的,党章党规党纪的要求严于法律法规,违纪构成要件的标准低于职务违法犯罪,导致违纪案件的证据内容和要求有着自身的特点。
丁永豪:《违纪案件与职务违法犯罪案件证据相关问题辨析》,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9年10月16日第8版。
一、违纪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均应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应因案件仅给予党纪处分就降低证明标准。
二、违纪案件构成要件区别于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因此有些情形虽不能认定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但已构成违纪。
三、不能认为违纪案件证据在内部审核就可以放松案件质量要求。
杨宏:《审核把关需提升六种能力》,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2月19日第8版。
政治分析能力、纪法专业能力、证据审核能力、政策运用能力、沟通协调能力、文书起草能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六看”避免瑕疵证据》,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月21日第8版。
一看笔录方面的注意事宜。二看讯问(询问)通知书和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所附法律文书是否完善。三看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四看自书材料。五看调取书证方面的注意事宜。六看调证通知书相关注意事宜。
代杰:《职务犯罪调查中收集运用书证应注意的问题》,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5月20日第8版。
注重书证形式的合法性,避免瑕疵证据。一是要规范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二是要规范调取书证复制件。
注重书证的客观性,避免取证不全面。一是要全面收集证明被调查人、关键证人主体身份的书证;二是要注重收集银行等金融机构中涉案财产原始凭证;三是要注重收集证明犯罪时间、地点的书证。
注重书证的关联性,避免重复取证和无效书证。一是要提高书证收集的针对性,避免重复取证;二是要对书证的关联性进行解释说明,避免无关联的书证被移送司法机关。
注重书证与其他证据的综合运用,构建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一是要依法出示书证,二是要排除证据间的矛盾。
转自纪法入门,整理作者: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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