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明家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
2025年9月2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明家犯罪集团案。对明国平、明珍珍、周卫昌、巫鸿明、吴森龙、傅雨彬等11名被告人判处死刑;对杨正喜、傅成志等5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罗建章、邱智等11名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对毕会军、蒋吉等12名被告人判处二十四年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相应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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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以明学昌(已死亡)、明国安(另案处理)、明国平、明珍珍等家族核心成员为首要分子,以毕会军等其他家族成员和周卫昌等武装头目为重要成员的明家犯罪集团,利用明家家族在缅甸果敢地区的影响力,发展和依托明家家族掌控的武装力量,在果敢老街及石园子、清水河等地设立多个园区,招揽、吸引巫鸿明、罗建章、蒋吉等多名“金主”入驻并提供武装庇护,伙同以“金主”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开设赌场、贩卖毒品、组织卖淫等犯罪活动,涉赌、诈资金100余亿元。明家犯罪集团伙同巫鸿明等人的电诈犯罪集团,杀害、伤害试图逃跑或不服从管理的涉诈人员,造成10人死亡、2人受伤;2023年10月20日,为防止涉诈人员被移交我国,明家犯罪集团伙同巫鸿明等人组织转移、藏匿涉诈人员过程中,明家武装人员开枪射击,又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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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明国平、明珍珍、周卫昌、巫鸿明、吴森龙、傅雨彬等人分别组织、领导、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犯罪,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4项罪名。法庭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事人家属和各界群众160余人旁听了宣判。
以上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像缅北明家犯罪集团和湄公河惨案这类案件,虽然犯罪行为发生在境外,但中国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审判,这背后的法律依据、理由和战略考量是什么呢?
以下是AI思考,了解一下:
一、 核心法律依据:国家法律的“长臂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法院对境外犯罪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点:
属人管辖原则(针对中国公民)
《刑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意味着,只要是中国公民,无论其在世界何处犯罪,中国法律都有权管辖。
应用:在缅北明家犯罪集团中,虽然主要头目是外籍,但犯罪集团中不乏中国籍的骨干成员、财务人员、实施诈骗的“业务员”等。对于这些中国籍嫌疑人,中国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属人原则进行抓捕和审判。
保护管辖原则(针对危害中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
湄公河惨案:被劫持杀害的“华平号”和“玉兴8号”船员均为中国公民。此案公然挑战中国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震惊中外,中国依据保护管辖原则介入并主导审判,是天经地义的。
缅北电诈集团:他们的主要犯罪对象就是中国公民,通过电信诈骗骗取了中国民众巨额的财产,导致许多家庭倾家荡产,甚至引发自杀等悲剧。这直接而严重地侵害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中国完全有法律依据对实施犯罪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刑法》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应用:这是最关键的一条。无论是湄公河惨案还是缅北电诈集团,其犯罪行为都严重侵害了中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普遍管辖原则(针对国际公认的严重犯罪)
《刑法》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应用:例如,毒品犯罪、海盗、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是国际社会公认的严重犯罪。糯康集团本身也是大毒枭,其行为也触犯了这一原则。
除了法律依据,将案件移回国内审判还具有深刻的现实和战略意义:
维护司法主权和国家尊严
将严重侵害中国公民权益的元凶巨恶绳之以法,尤其是在中国法院进行审判,是国家力量的体现,彰显了中国政府“虽远必究”的决心,有力地维护了司法主权和国家尊严。这向国内外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侵害中国人民利益者,必将受到中国法律的严惩。
确保审判的公正、高效与安全
犯罪发生地(如缅甸北部)往往政局动荡、司法体系不完善、地方势力盘根错节。在当地审判,极易受到干扰,可能出现证据被毁、证人被威胁、司法不公甚至罪犯轻易逃脱的情况。
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如糯康、明学昌等)抓捕并引渡(或通过合作移交)至中国,在中国高度安全和规范的司法环境下进行审判,可以有效排除干扰,确保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提高审判效率。
便于调查取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此类案件的受害者多为中国公民,大量证据(如银行流水、受害人陈述、通讯记录)也在中国。在国内审理更有利于检察机关系统地收集、整理和展示证据,构建坚实的证据体系,将案件办成“铁案”。
安抚受害者及家属,回应国内民意
将罪犯押解至中国,接受中国人民的审判,能够最大程度地安抚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情绪,给他们一个交代。同时,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也能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平息民愤,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深化国际司法合作,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
成功办理此类跨国大案,需要与相关国家(如老挝、缅甸、泰国等)进行密切的警务和司法合作。这不仅能打击当前犯罪,也为未来的国际合作积累了经验和信任。中国通过行动表明,自己是一个有能力、有决心维护地区和公民安全负责任的大国。
湄公河惨案:
犯罪行为地:泰国境内湄公河水域。
受害者:中国籍船员。
主犯:糯康(缅甸籍)。
管辖依据:主要依据保护管辖原则(侵害中国公民),同时糯康集团也是大毒枭,也涉及普遍管辖原则。
过程:在中国政府强力外交和警务合作下,糯康在老挝被捕,后被移交至中国。2012年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并被判处死刑。此案成为中国行使保护管辖权的标志性案例。
缅北明家犯罪集团:
对于中国籍成员,适用属人管辖原则。
对于外籍头目,因其组织实施的犯罪直接针对中国公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适用保护管辖原则。
犯罪行为地:缅甸北部。
受害者:主要是中国公民(电信诈骗)。
犯罪者:包括外籍头目和中国籍成员。
管辖依据:
过程:通过中缅警务合作,明学昌等头目被通缉、围捕,并最终移交中方。在中国对其进行审判,是依法行事,也是彻底铲除这一危害中国社会毒瘤的必要手段。
总而言之,犯罪在境外,国内来宣判,并非中国的“越权”行为,而是基于明确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原则,结合国家利益和司法现实的必然选择。它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以及中国政府保护其公民免受跨境犯罪侵害的坚定意志和能力。这是一种合法、合理、合情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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