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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销售金额3.28亿元
近日,一上市公司股东云南博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所持上市公司股票取得销售金额3.28亿元,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检查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红税稽通〔2025〕583 号
云南博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事由:检查结果告知
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
通知内容: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交易信息:
根据《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优博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司招股说明书》、《深证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检查组从中信证券深圳科技园证券营业部、中银证券深圳中心四路营业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证券营业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调取的你公司证券资金对账单数据,你公司持有证券名称为优博讯、证券代码为 300531。
发生证券交易的具体业务为:2020 年 2 月发生“优博讯”证券卖出 1,802,400 股,2020 年 3 月发生“优博讯”证券卖出4,658,662 股,2020 年 4 月发生“优博讯”证券卖出 3,230,504股,2020 年 7 月发生“优博讯”证券卖出 6,339,629 股,2020年 8 月发生“优博讯”证券卖出 1,923,805 股。截止 2020 年 8月,你公司累计出售所持“优博讯”股票共计 17,955,000 股,累计销售金额 328,315,655.68 元。
根据以上交易信息,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少(多)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你公司2020年取得股权转让收入328,315,655.68元,未如实申报缴纳 2020 年增值税 1,004,516.1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25,112.90 元、教育费附加 15,067.75 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0,045.17 元。
(二)你公司 2021 年 4 季度申报增值税销售额324,704,180.86 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之规定,你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发生时间为 2020 年 2 月至 8 月,应当在相应的属期内进行增值税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第 3 目之规定,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应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你公司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错误。 综上,2021 年 4 季度多缴增值税 3,247,041.81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81,176.04 元、教育费附加 48,705.62 元、地方教育附加 32,470.42 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第十一条第一款“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 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自 2020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7 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13 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其中,自 2021 年 4 月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目“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第 3 目“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3 号)第五条第(二)项“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 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 1%。”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 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5〕137 号)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按照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 1%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综〔2011〕46 号)“按照《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 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云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17 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 2011 年 1 月 1 日起,对云南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 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三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征收。”、第三条“本政策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0 号)第一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 2022 年第 4 号)第一条“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 50%征收”第四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
二、少(多)缴企业所得税
(一)你公司 2020 年减持股票 17,955,000 股,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 327,311,139.51 元,成本费用税金金额 5,700,659.00元,应纳所得税额 321,610,480.51 元,未如实申报缴纳 2020 年企业所得税 80,402,620.13 元。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发生的股票转让应在 2020 年确认股票交易的收入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 2021 年申报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324,704,180.86 元,申报营业成本 290,934,946.00 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32,778,263.18 元,2021 年多缴企业所得税8,194,565.80 元。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31 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 号)第一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上述违法事实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视同无陈述、申辩意见。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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