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律师发文称,如今的法院为了降低上诉率,可谓办法已经想得太多了。一审结束之后,不仅法官助理一遍一遍的打电话询问是否要上诉,有没有新的上诉意见,而且可以申请“判后答疑”的。
律师被这突如其来的“热情服务”弄的不知所措了,要知道,自己明明已经交了上诉状了,已经交了上诉费了,一审法院居然还在问,是否上诉,是否申请判后答疑。
后来突然想起前段时间看到了某法院发的一个书面提示(见下图),才猜到些端倪。跟同行聊起来才知道,如此这般的“热情服务”,背后的原因是,法院要考核上诉率。
如此多次、不厌其烦的询问上诉情况,估计法院人员也是知道让当事人撤回上诉的可能性不大,但还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电话打了一遍又一遍,貌似成了电话推销员。也真是难为这些法官助理了,为了考核业绩只能如此了。
为了降低上诉率,一些法院推出了类似的首席法律专家免费咨询制度,类似的是如下图所示的“法律专家免费咨询提示”,具体的内容是,安排一些律师到在法院,或是社会治理中心设立的专门工作室,提供参与诉前调解、疑难复杂信访案件评查分析化解、判后答疑等方面的的法律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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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图中“法律专家免费咨询提示”所讲的,这些律师提供的是“中立、客观、公允的法律专家意见”,可是,这些法院选任、安排、考核及统计支付报酬的“法律专家”,真的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为当事人提供“中立”的法律观点吗?
关于中立概念的常识,要保持中立的话,首先要做到的是,跟任何一方没有利益关系。试想,如果这些“法律专家”从当事人拿来的一审裁判文书中,发现了法律问题或是结果异议,是否需要考虑到自己的立场及对自己今后工作的影响问题。如此考量之下,还能向当事人提供“中立”的观点吗?
如果站在法院的角度,设置如此的“法律专业咨询”制度,确实或是可能多向当事人提供了一条获得法律帮助的渠道,但如此的大动干戈的在律师中海选“法律专家”,鼓励当事人在法院接受自行安排的“法律专家”进行判后答疑,是否考虑过投入与产出的性价比。
可以作为证明的是,很多法院设置的此类“法律专家”咨询制度,大多仅停留在官宣的报道里,在律师层面、在当事人层面,几乎没看到有人自发的出来称,帮助自己解决了实际问题。
如此的借助外力,来开导当事人、证明一审裁判具有说服力,不如还是从一审具体的案件审理上下功夫,从案件审理步骤的依法办案,从程序步骤中的充分保障诉讼权利,从裁判文书中的辨法析理上下功夫,而不是要求承办人员降低上诉率,事后招募大量人员“开导”当事人。
这里面,是个本末的问题。正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以语人君进行诉讼的实际感受为例,本来是法律规定可以复制的卷宗材料,可办案人员就是不提供,甚至称,这是法院内部材料,找谁也没用,就是不能给。
无奈之下,语人君求助法院信访部门,按步骤的写了登记表,可最后还是交办给了具体办案的案件承办人,人家还是一如既往的不提供。如此无效的“外力”途径,除了消耗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给当事人增加麻烦之外,而不从具体的办案中强调依法办案的约束,如何能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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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水泡变形、裂缝的地板
再如,楼上楼下漏水造成巨大损失的纠纷,正常情况下,办案人员起码是要到现场组织勘验,形成基本的办案统一认识的。即便原被告对漏水影响范围及造成的损失,存在巨大的争议,办案人员还是不组织现场勘查、固定证据,而是任由原被告在法庭上各说一词。
不仅不组织现场勘验,前后两次司法鉴定,办案人员的法官、法官助理还是均不到场,任由鉴定现场原被告跟鉴定机构就鉴定范围发生争议。如此的将损失范围这一法院认定事项推给鉴定机构,等到案件除了判决结果,再说什么“判后答疑”、“法律专家”咨询,还有什么意义?
正如律师在文章中说的,降低上诉率,本质途径应该是尽可能的加强一审裁判的公信力、发挥二审的审判监督作用,而不是推出一帮律师去法院坐班为法院“背书”、法律规定之外设置一些上诉流程消耗当事人、甚至推出法官直面本就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采用各种,包括考核在内的办法,人为的降低上诉率。
如此取得的上诉率下降,真的能保证系当事人的自愿意思,保证当事人事后不反悔,真的属于司法文件里追究的“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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