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近期,两起司法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它们如同镜子,映照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乱象,亟待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2025年9月1日,云南元江县29岁的高光华从微信群得知时任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的消息,截图后发在朋友圈并评论,被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9月20日,元江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高光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高光华道歉,并表示会调查办案相关人员。山东临沂杨某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于2025年6月4日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在执行大厅杨某花有较长时间的过激行为,法警劝说制止未果。当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某花作出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15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行质量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与政权根基。然而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任意解读、对案件裁判的主观随意,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在司法程序内反复奔波——从上诉到申诉,从一次申诉到多次申诉,当法定救济渠道走投无路时,大量诉求涌向国家信访局,使其陷入“门庭若市”的被动局面。但需正视的是,国家信访局的核心职能是中转协调,而非直接办案,绝大多数上访案件最终仍需层层转交,直至退回被举报对象所在的当地机关处理。在当前地方治理体系中,由于官员选拔未能充分体现民意、下级主要受制于上级的权力结构,让涉嫌违法的主体自行调查、自我纠正,不仅违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则,更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相悖。这种制度性困境,最终将普通民众推向“告状无门”的绝境。当合法权利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部分遭遇不公的当事人开始脱离法治轨道:有的选择以极端方式宣泄不满,或危害他人安全,或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有的则寻求“黑社会”等非法势力介入纠纷,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践踏法治尊严,更极易引发连锁性社会冲突,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司法公正犹如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其导向作用直接决定社会风气的演化方向。健康的司法体系以惩恶扬善为核心使命: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引导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反之,若司法裁判出现“惩善扬恶”的错位——守法者权益受损而违法者逍遥法外,不仅会瓦解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会催生“投机违法者获利、坚守正义者吃亏”的扭曲价值观,最终导致社会道德滑坡、风气恶化。从本质而言,司法腐败正是诱发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性、直接性因素之一:当司法权沦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社会正义便失去了伸张渠道,民众的冤屈无处诉说、权益无处保障,对社会的认知也会逐渐陷入“黑暗化”误区。在此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频发,便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必然恶果。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司法腐败对政党、国家与人民的危害更为深远。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绝非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更常常牵涉人权保障乃至生命尊严: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审判权、检察权,导致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也可能让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罪犯逃避制裁——这种“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的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与法治权威造成致命打击,彻底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若对司法腐败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最终必将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葬送政权存续的基础。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被历史反复验证的真理,却仍未被部分人深刻认知。回溯鸦片战争时期,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时,岸边数万当地民众竟以冷漠姿态围观;当清军战船被击沉、士兵落水挣扎时,民众中甚至传出喝彩之声。此后英军北上,类似的冷漠场景再度上演;到八国联军侵华时,部分百姓不仅围观战事,更主动为洋人推车、搭梯,协助外敌进攻清廷。大清子民的“不忠”,固然与清初的暴力统治有关,但更核心的原因在于清王朝长期的文字狱压制思想、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践踏正义——当民众在司法体系中看不到公平、在政权统治下感受不到尊严时,对政权的认同感便会彻底瓦解。即便没有外敌入侵,这样的王朝也终将走向覆灭。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言,是一场共赢的“社会契约”:坚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势者的既得利益,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是全体民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与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穿越千年仍颠扑不破的铁律。党中央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在侵蚀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司法公正,就是维护党的政权安全。为此,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更要坚决防止“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杜绝司法机关肆无忌惮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不贷;对已经发生的不公正裁判与冤假错案,要建立健全及时纠错、依法赔偿的机制,以实际行动修复司法公信力。唯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民众对党的信任、对社会的信心,才能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国家稳定发展、党长期执政的根本目标。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中华:损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损害党的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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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两起司法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热议,它们如同镜子,映照出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乱象,亟待我们深入剖析与反思。2025年9月1日,云南元江县29岁的高光华从微信群得知时任元江县教育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某被免职的消息,截图后发在朋友圈并评论,被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9月20日,元江县公安局撤销此前对高光华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其支付了1902.08元国家赔偿金,元江县公安局一副局长当面向高光华道歉,并表示会调查办案相关人员。
山东临沂杨某花认为法院判决不公,于2025年6月4日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在执行大厅杨某花有较长时间的过激行为,法警劝说制止未果。当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对杨某花作出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称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15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作出罚款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表示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运行质量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深刻影响着社会秩序与政权根基。然而实践中,部分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的任意解读、对案件裁判的主观随意,导致当事人不得不在司法程序内反复奔波——从上诉到申诉,从一次申诉到多次申诉,当法定救济渠道走投无路时,大量诉求涌向国家信访局,使其陷入“门庭若市”的被动局面。但需正视的是,国家信访局的核心职能是中转协调,而非直接办案,绝大多数上访案件最终仍需层层转交,直至退回被举报对象所在的当地机关处理。
在当前地方治理体系中,由于官员选拔未能充分体现民意、下级主要受制于上级的权力结构,让涉嫌违法的主体自行调查、自我纠正,不仅违背“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的基本法治原则,更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本能相悖。这种制度性困境,最终将普通民众推向“告状无门”的绝境。当合法权利诉求长期得不到回应,部分遭遇不公的当事人开始脱离法治轨道:有的选择以极端方式宣泄不满,或危害他人安全,或报复社会、滥杀无辜;有的则寻求“黑社会”等非法势力介入纠纷,以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践踏法治尊严,更极易引发连锁性社会冲突,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
司法公正犹如社会价值的“风向标”,其导向作用直接决定社会风气的演化方向。健康的司法体系以惩恶扬善为核心使命: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保障,让“守法者受保护、违法者受惩戒”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引导社会风气向上向善;反之,若司法裁判出现“惩善扬恶”的错位——守法者权益受损而违法者逍遥法外,不仅会瓦解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更会催生“投机违法者获利、坚守正义者吃亏”的扭曲价值观,最终导致社会道德滑坡、风气恶化。从本质而言,司法腐败正是诱发这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性、直接性因素之一:当司法权沦为少数人谋私的工具,社会正义便失去了伸张渠道,民众的冤屈无处诉说、权益无处保障,对社会的认知也会逐渐陷入“黑暗化”误区。在此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频发,便成为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必然恶果。
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司法腐败对政党、国家与人民的危害更为深远。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绝非简单的经济利益问题,更常常牵涉人权保障乃至生命尊严:部分司法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滥用审判权、检察权,导致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付出生命代价;也可能让本应受到法律严惩的罪犯逃避制裁——这种“能让该死的人不死、该活的人不活”的司法不公,不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污染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更对司法公信与法治权威造成致命打击,彻底动摇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历史与现实反复证明,若对司法腐败掉以轻心、任其蔓延,最终必将侵蚀党的执政根基,葬送政权存续的基础。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被历史反复验证的真理,却仍未被部分人深刻认知。回溯鸦片战争时期,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激战正酣时,岸边数万当地民众竟以冷漠姿态围观;当清军战船被击沉、士兵落水挣扎时,民众中甚至传出喝彩之声。此后英军北上,类似的冷漠场景再度上演;到八国联军侵华时,部分百姓不仅围观战事,更主动为洋人推车、搭梯,协助外敌进攻清廷。大清子民的“不忠”,固然与清初的暴力统治有关,但更核心的原因在于清王朝长期的文字狱压制思想、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践踏正义——当民众在司法体系中看不到公平、在政权统治下感受不到尊严时,对政权的认同感便会彻底瓦解。即便没有外敌入侵,这样的王朝也终将走向覆灭。
事实上,司法公正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而言,是一场共赢的“社会契约”:坚守司法公正,牺牲的只是少数妄图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势者的既得利益,赢得的却是整个政权的合法性与公信力,是全体民众对社会秩序的认同与拥护。“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穿越千年仍颠扑不破的铁律。党中央必须清醒认识到:任何损害老百姓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上都是在侵蚀党的执政根基;维护司法公正,就是维护党的政权安全。
为此,党必须加强对司法机关的全面统一领导,既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更要坚决防止“独立办案”异化为“独立王国”,杜绝司法机关肆无忌惮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的司法人员,对涉嫌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惩不贷;对已经发生的不公正裁判与冤假错案,要建立健全及时纠错、依法赔偿的机制,以实际行动修复司法公信力。唯有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筑牢民众对党的信任、对社会的信心,才能实现人民幸福生活、国家稳定发展、党长期执政的根本目标。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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