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意外总是猝不及防。2023年,某地的一个普通家庭,就遭遇了一场 “双重打击”。
先是家中的顶梁柱陈先生,因突发疾病,骤然离世,妻女沉浸在巨大的悲痛之中,还未来得及从失去亲人的阴霾里走出,银行的一张催款通知,又让这个破碎的家庭雪上加霜。
银行告知陈先生的妻子和女儿,陈先生生前有一张信用卡,尚有 5.8 万元欠款未还,要求她们尽快偿还这笔债务。
对于这突如其来的债务,母女俩毫无心理准备,她们此前对这笔欠款毫不知情。刚刚经历丧亲之痛,又面临银行催债,母女俩陷入了极度困惑与无奈的境地。
在与银行的沟通中,陈先生的女儿情绪激动地对银行工作人员说道:“你先证明他是我爸!”
这话看似荒诞,实则饱含着女儿对银行强硬催债态度的不满与抗议。
在她看来,父亲刚去世,银行不仅没有丝毫人文关怀,反而咄咄逼人地要求她们偿还一笔不明来历的欠款,这实在难以让人接受。
而且,她们需要银行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与她们存在关联,而不是仅凭银行单方面的通知,就要被迫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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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坚持认为,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去世后,其配偶和遗产继承人理应承担还款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银行最终将母女俩告上了法庭,这场债务纠纷正式进入司法程序。
法庭上,围绕这笔5.8万元欠款是否应由陈先生妻女偿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银行方坚称这笔欠款应得到偿还,而陈先生妻女则强调对欠款不知情,且父亲的遗产已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如今无力偿还这笔信用卡欠款。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这起案件中,银行需要举证证明这笔5.8万元的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遗憾的是,银行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该笔欠款用于陈先生夫妻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陈先生的妻子在法庭上提交了还款证明、贷款明细,证实陈先生生前外债较多,其遗产早已用于归还其他欠款,如今并无剩余遗产可供继承。
综合各方面证据与法律规定,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公正判决:陈先生妻女无需替陈先生偿还这5.8万元欠款。
这一判决不仅维护了陈先生妻女的合法权益,也具有重要的普法意义。
它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我国法律在债务继承方面的明确规定,纠正了 “父债子偿” 的错误观念,让公众明白继承人仅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同时,这也给金融机构敲响了警钟,在发放信用卡、追讨债务等业务流程中,必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充分评估风险,不能简单粗暴地将风险转嫁给客户家属。
在面对亲人离世的困境时,家属不应被不合理的债务所束缚,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也保护公民不因不合理的债务继承陷入困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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