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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给付抚养费,是否受到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解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答疑意见,给付抚养费,事关未成年人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义务人若以时效经过为由不支付抚养费,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更有违基本人文关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申请执行时效作出规定,并明确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申请执行时效的功能与诉讼时效相类似,都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相应地,申请执行给付抚养费的生效裁判,也不应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从而体现为此类请求权的特别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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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实习期间,被单位安排加班,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解答:依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除临床医学等相关专业及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然而,上述规定虽然原则上禁止安排实习生加班,但对确实存在加班的,也并未直接、明确地规定必须支付加班费。由此,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实习期的加班费并无明确规定。因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因此,实习生能否主张加班费,仍应视其与实习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相关约定。如双方约定超时工作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对加班费计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则实习单位应依约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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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作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刑事自诉状;(二)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证明材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自诉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和自诉人不能亲自告诉的证明材料;(三)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四)证明犯罪嫌疑人负有执行义务或者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证据材料;(五)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超过三十日未予书面答复的证明材料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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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我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我签订了补充协议,延长劳动合同期限2年。想问,如果延长期限届满了,是否属于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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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部分员工主动申请无需缴纳社保并希望领取现金补贴,我们公司与部分员工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在员工放弃社保的情形下,额外发放现金补贴。想问,这种协议有效吗?是否有法律风险?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公司与员工之间约定无需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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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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