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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清简介:网名清川澹澹,1963年生,安徽桐城人,退休教师。中华诗词学会会员,中国楹联学会会员,《桐城龙眠诗词》主编,任舍得之间诗院等多家诗社诗词点评嘉宾
课题:声律的界限与诗意的自由
——以唐代格律诗与古风作品的声律实践为中心
第一部分 格律包容性回顾
律句作为近体诗的基本构成单位,它以平仄声的规律性交替达到音韵和谐,形成抑扬顿挫的声调美感,是构成格律诗、词、曲乃至楹联等的核心要素。
近体诗的起源一般可追溯到南朝永明体的声律理论,如沈约的“四声八病”说。经过隋唐的逐步发展,最终在盛中唐时期成熟定型,其特点是:字数、句数固定,一句中平仄相“替“,一联中平仄相“对“,相邻两联邻句平仄相“粘“,押平声韵,一韵到底,律诗中间两联对仗。这些成为后世近体诗创作的基本规范。
律句的音韵美主要体现在声调的起伏变化与韵脚的和谐统一上。其核心规则为“替”,即在五言句的二、四字,七言句的二、四、六字等节奏点上,平仄须交替出现,从而形成类似音乐节拍的抑扬顿挫效果,使诗句在吟诵时产生节奏鲜明、自然流畅的听觉体验,不致于呆板单调。
需要指出的是,律句系统存在着相当的包容性。我们熟知的“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这“一三五不论“就体现了律句平仄的灵活性原则。其中“二四六分明”是声律基石,保障了诗句基本的声律美;而“一三五不论”则为创作者选词炼句提供了一定的自由度,让诗人能在格律约束与诗意构建之间平衡取舍。但必须明确,“一三五不论”并非无限制的任性,而是在不引发“孤平”或“三平调”等律病前提下的变通。
此外,还存在一类被普遍接受的“准律句”,如五言“平平仄平仄”与七言“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类句式虽偏离正格,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已成为合法变体(准律句)。格律诗中亦容许拗句与拗救以保持声律平衡。这些现象均表明,格律作为近体诗的门槛,它的灵活性与包容性,为创作留下了一定的腾挪空间。
第二部分 拗句的救与不救
拗句现象在唐代格律诗中屡见不鲜,通常分为大拗与小拗两类。小拗指诗句一、三、五字位出现拗字,有两种情形:
一是拗字未明显影响本句音韵的流畅性,即未导致孤平或三平调等严重失律问题,此类小拗通常被认为“可救可不救”。
二是拗字导致本句出现孤平或三平调,此类拗句必须进行音律补偿,否则视为出律。例如五言句式“仄平平仄平”即为针对首字拗变而采用的孤平救律句式,而标准律句“仄仄仄平平”的第三字则不可随意更动,必须保持平声。
大拗指诗句二、四、六字位出现拗字,二字位实际上不允许拗变。四、六位置作为节奏点,逢拗必救。大拗主要有两类情形:
一是特例“平平仄平仄”,拗在第四字应仄实平,但因已被普遍接受并使用,成为公认的“准律句”,无须亦无法再救。
二是出句四、六字位出现仄声拗字(仅限仄拗),需通过对句相应位置安排平声字进行声律补偿,即我们常说的”四拗三救”“六拗五救”,属于必救拗句类型。
总体而言,拗句的救与不救体现了声律实践的灵活性。一类是非救不可,否则即属出律;另一类则为可救可不救,其选择应综合考量,不可任性,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兼顾声律逻辑的炼字炼句炼意。
值得提醒的是,格律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并且是诗人们从大量创作成果中,运用不完全归纳法得出的通用法则,直至中唐才确立了较为严格标准。我们不妨看看盛唐著名诗人刘昚虚的代表作《阙题》:
道由白云尽,春与青溪长。
时有落花至,远随流水香。
闲门向山路,深柳读书堂。
幽映每白日,清辉照衣裳。
该诗无一标准律句,更有第八句失替、第七句三仄尾与第二句三平调等严重失律现象,但仍被《唐诗三百首》纳入五律范畴,且广为传诵,这反映出唐代格律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也体现了格律诗判定标准的不唯“律“性。
第三部分 格律体与古风体双峰对峙
近体诗通过平仄的有序交替,构建出听觉上抑扬顿挫的韵律美感,这无疑强化了诗歌的音乐性。然而必须明确,诗歌的审美体验并非局限于格律本身,而是“声”“情”“景”三者有机统一体。也就是说,格律决不是诗歌美的唯一,甚至不能涵盖声律美的全部,这是格律不完全归纳法的结果。这就为不受束缚的古风体提供了诗学依据,使其一直保持旺盛生命力。
一、古风的声律自由
古风起源于先秦时期,远早于近体诗,其语句节奏相对自由,不严格拘泥于平仄交替的固定模式,反而因情感的自然流露、意境的自由发挥而涌现出大量“声、情、景“统一的传世名篇。如汉武帝刘彻《秋风辞》,又如陈子昂《登幽州台歌》、李白的《古风五十九首》、张九龄的《望月怀远》、张若虚的《春江花月夜》、白居易的《长恨歌》、杜甫的《哀江头》等都为后世推崇。
二、非律句的声律合理性
汉语音节丰富、声调多变,音节组合不尽穷举,并非仅有格律诗的平仄范式才能达成和谐。我们常说的“天籁之音”并非一定是律句却仍流畅动听,再说了,近体诗的格律规则本就是不完全归纳法的产物,它没有也不可能穷尽所有声律之美。如《古诗十九首》“行行重行行,与君生别离。” 回环咏叹,颇具自然声律之妙;再如李白《蜀道难》被誉为“谪仙人之笔”。这些作品表明,声律的本质是语感与情感的有机协调,而决非对平仄的机械遵循。
三、诗体演进的多元路径
从诗歌发展史来看,古风体并未因近体诗的兴起而消亡,反而在唐以后持续发展,不断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如白居易《长恨歌》、李颀《听安万善吹觱粟歌》、岑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等,皆以古风形式出现,语句自由而情景交融、气势连贯。这些作品的传世充分表明,汉语诗歌的音韵美远超出格律的约束,它具备多种声律途径。“平平仄平仄”在律诗形成过程中逐渐被接纳为“准律句”,也反映出声律系统在实践中的完善。
结语
本篇通过分析唐代格律诗与古风作品的声律实践,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格律是声韵美的一种集约化形式,“情、景、声“三者合一才是诗歌审美体验的核心基础,古风体与格律诗双峰并峙,是中国古典诗歌艺术多样化和包容性的体现。
外一篇
从拗句说开去
李永清(安徽)
第一部分 拗句及其成因
我们知道,拗句和律句是一对矛盾共同体,无律不拗,无拗不律,它们同为律诗的构成单位。律句严守平仄规范,拗句则突破这种规范,是形式与内容搏弈的取舍。拗句的产生大体有以下三种须求:
一是遵循意在律先的原则。如陆游《夜泊水村》“一身报国有万死,双鬓向人无再青”,其出句第六字“万”该平而仄,这是大拗。陆游为了保留“万”字无可替代性,不惜打破格律让出句大拗,然后在对句第五字本该仄的地方,巧妙用一个平声”无”字救回,顺便指出这个“无”字还同时救了本句的孤平。
二是基于特定声律追求。如杜甫《咏怀古迹五首·其一》”庾信平生最萧瑟,暮年诗赋动江关”,其出句第六字“萧”该仄而平,且第五字“最”该平而仄,形成了“仄仄平平仄平仄”的拗句。杜甫有意以奇崛的声律表达出坚定的情感。由于“仄仄平平仄平仄”这一特定的拗句,在诗词创作中被经常运用而成为”准律句”。
三是为了避免全篇合律带来的单调感,追求艺术的变化美。如王维《辋川闲居赠裴秀才迪》“寒山转苍翠,秋水日潺湲”,就使用了准律句来制造变化,避免节奏单调。
通过这些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拗句的产生是诗人们的主动选择,是格律诗艺术提升的标志。
拗句通常有大拗与小拗之分。大拗指格律诗一联的出句中,五言的第四字或七言的第六字,这些节奏点上该平而仄了,从而造成严重的声律不谐。这种情况我们必须进行补救,否则就算出律。而非节奏点的一三五位置平仄反了,则称之为小拗。大拗好比开车行驶中实线变道或违规调头,属于严重违章,必须立即纠正;而小拗则相当于虚线变道,在完全规避风险的情况下,允许灵活变通,类比于格律诗而言,在诗句不造成孤平、三平调这类损律的前提下,小拗的救与不救可以放宽。
第二部分 拗救的意义及主要类型
格律诗具有“拗救”的规则。当诗句在某个字位不得已“拗”了,造成声律不和谐,就必须在另一个字位进行补偿,这体现了一种动态的平衡思想,同时赋予诗人一定的创作灵活性,让其更好地表达诗意。
拗救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本句自救。又分为出句自救与对句自救。
(1)出句自救。以五言为例,在正格“平平平仄仄”句式中,若第三字用了仄声,变成“平平仄仄仄”三仄尾句,有损声律,则可在本句第四字位安一个平声字来救,使其成为准律句“平平仄平仄”。
(2)对句自救,这专指救孤平。其拗在非节奏点上,是由”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造成的。这两句歌诀出自明代僧人真空所著《贯珠集·类聚杂法》一章中,应是前人创作经验的总结。我们也同样是利用“一三五不论”来完成本句自救。如在五言正格“平平仄仄平”句式中,第一个字如果用了仄声,变成”仄平仄仄平”,就犯了孤平大忌,这时只要在本句第三字位用上一个平声,便可化解孤平。
二是对句相救,这专指救大拗。大拗的救法相对固定,即在出句大拗又无法自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整对句进行平仄来补偿。如在五言正格“仄仄平平仄”句式中,出句第四个字如果用了仄声,变成”仄仄平仄仄”这个大拗,本句已无法自救,这时可在对句第三字用一个平声字救回,如李郢的《伤贾岛无可》中“收得章句箧,重经苔藓房”便是一例,上句第四字“句“应平实仄,下句第三字用一个平声”苔”便救回了。
三是混合拗救,同时包含本句自救与对句相救。若出句大拗如“仄仄仄仄仄”,而对句“仄平仄仄平”同时又出现孤平时,可将对句第三字改平声变成”仄平平仄平”句式,这样既救本句孤平,又救了出句大拗。如陆游《夜泊水村》“报国有万死”(仄仄仄仄仄),“向人无再青”(仄平平仄平)即为一例。人们在创作实践中也总结出五言”四拗三救”,七言”六拗五救”的实战方法。
第三部分 由拗句衍生的思考
一是格律诗中的平仄字占比。诗句平仄的谐和,本质上是为了增强节奏感和韵律美。一首格律诗中的平仄主要体现在“对”“粘”的规则上。一句之内,平仄要交替出现;一联之中,出句和对句的平仄要相反;两联之中,下一联的出句要与上一联的对句的平仄相粘,这些规则,保证了全诗声律的流畅和统一。
由于律诗通常押平声韵,又忌犯孤平等,往往导致一首诗中的平声字偏多,但整体上仍保持声律的协调,而不在于平仄字数。
二是在大拗规则下,我们有”四拗三救””六拗五救”的实践经验,却没有”二拗”选项。这是因为“二”字位的不可“拗”,自然就不存在“救”的问题了。有两种情况:
首先,一首律诗的第一句第二个字,决定这首诗的格式平起还是仄起,它主导全局,其它字位依“替、对、粘“规则推进,所以“二“字位不存在拗字一说。
其次,”二”字位是全诗粘对规则的核心,如果第二个字(除首句)的平仄错了,整首诗的“对”和“粘”就全乱了,从而导致整首诗的失律。”四、六”位置拗了只不过是局部问题,通常是可以作声律补救的。”二”字位就好比房屋的承重墙动不得,而”四、六”位则相当于非承重墙,可以适当改造。因此,在格律诗创作中,“二四六分明”这条口诀里,“二”字位的“分明”毫无妥协余地。
三是为何格律诗忌孤平而不忌孤仄,这在于“平声”和“仄声”的声律功能不同。平声字发音长,音感响亮,是声腔的基调,有利于吟诵,这也是格律诗押平声韵的缘由。如果出现孤平,这个声场就不全,句子的吟诵感自然就差了。仄声发音或低沉或短促重浊,只是声律中的变化调节点,自然影响些微。即便出现孤仄(其实无定义),也不会造成声律上多大的损失。因此,孤平当忌而孤仄不以为然。这是古人大量创作实践的经验总结。
四是律诗为何要忌”三平调”和”三仄尾”。律诗吟诵的乐感来自于平仄有规律的交替,形成抑扬顿挫的节奏。律诗忌“三平调”和“三仄尾”,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严重破坏了诗句尾部的节奏感和音韵美感。连续三个平声收尾,会导致声音过于拖沓,显得单调、乏力。而连续三个仄声收尾,会导致声音过于急促,不能满足诗歌抒情性特质。
因而,无论是三平尾都破坏了平仄交替所带来的平衡感,使诗句吟诵时缺少音乐美。
在创作实践和诗词评论中,“三平调”通常被认为比“三仄尾”更不可接受的诗病。三仄尾虽然音节急促,但用于表达峭拗情绪时,或许能收到意外效果,诗圣杜甫的诗中时而能见到,但三平调过于平滑拖沓而被列入律诗大忌。
五是有一种大拗叫姑且叫作”死拗”。现有拗救理论中,”对句相救”特指五言出句第四字、七言出句第六字应平而仄的大拗救,其方法是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补偿,使声律回归和谐。现在提出一种新的拗象,假如出句五言第四字、七言第六字应仄而平呢?亦即”平平平平仄”这样的句式,它的标准格式应该是”平平平仄仄”,相应的对句格式应是”仄仄仄平平”。如若依现有的拗救理论,试将五言对句第三字(七言对句第五字)用上一个平声字,变成”仄仄平平平”(或“平平仄仄平平平”),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因为这造成了失律更为严重的“三平尾”,是格律诗中的大忌。这种”医好一只眼,戳瞎一只眼“的做法是绝对不允许的。而这种拗象在本句内,也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字位来调整平仄以补偿音律,所以,这是一种不可救的拗象。我们在创作实饯中,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就只能重新造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应平而仄”之所以可救,是因为补救不会产生新的问题;而“应仄而平”的补救直接导致“三平尾”,故而称之为“死拗“。
拙文由过去学习笔记整理而成,水平有限,诚望有缘大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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