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4日,记者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平台获悉,就业主反映的营山县一新建小区物业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问题,营山县房管部门调查后回复表示,已责令当事房产公司整改。
近日,营山县一新建小区业主拨打市12345热线投诉反映,物业公司在该小区购房人接房时强行要求业主支付装修保证金、装修管理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不知道物业公司收取的这些费用是否有相关文件依据,是否合理?
就业主反映的问题,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调查后回复表示,装修管理费、建筑垃圾清运费按照南发改[2012]532号文件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依据为营府办发[2012]40号文件。关于当事物业公司收取业主装修保证金问题,现已责令其整改。目前,该公司未再收取此项费用(装修保证金),已收取业主的此项费用均全额退还。
据了解,南发改[2012]532号文件第二条“规范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规定,装修管理服务费、装修垃圾清运费应由物业服务单位与业主或者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装修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高层不超过2.5元/平方米,多层不超过2元/平方米。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清运装修垃圾的,清运费按建筑面积不超过2.5元/平方米收取。除约定收取上述两项费用外,不得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修保证金(押金、履约保证金)等其他费用。装修时,造成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等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另行承担。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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