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往来的现金流问题凸显,以房抵债的交易行为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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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房抵债有何法律规定?
朱磊律师解答:
“以房抵债”实质上属于以物抵债,又称代物清偿,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自有的房屋或经第三人同意后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屋折价清偿债务,并据此将房屋产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由此原来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的方式。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以债务人转移房屋所有权替代原合同所约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双方签订《以房抵债协议》,约定以给付房屋代替原有给付的受领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抵债房屋市场价值需与债务金额基本相当,若差价超过30%可能被撤销。《以房抵债协议》的成立不当然消灭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双方当事人设立了一项新债,且新债与原债并存,当新债得以清偿时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房屋未完成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的,债权人不能主张所有权,但可依据协议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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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磊律师补充: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八条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朱磊律师
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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