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改编:一场跨国设备质量之争
A公司(国内化工企业)向美国S公司采购9台高端汽粉机(品牌脱敏为“XX设备”),合同约定设备需满足产能4吨/小时、成品粒径D88≤0.6μm等技术标准。设备到货后试运行中频发故障:进料反喷、内衬磨损导致产品污染、产能不足。A公司多次要求S公司维修未果,遂单方委托国内权威检测机构(广东省高院司法委托名册机构)对设备进行质量分析,出具《质量分析报告》认定设备存在设计缺陷。
S公司抗辩称报告系A公司单方委托,程序不合法,且质疑检测样本选取存在偏向性。庭审中,S公司未提交反驳证据,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本案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全程提供法律支持,通过精准的证据组织与质证策略锁定胜局。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S公司向A公司赔偿设备维修损失、停产损失及关税等共计1230万元,驳回S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裁判理由:
单方委托报告的性质认定
A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的《质量分析报告》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而应定性为书面证据材料,适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规则。证据效力的认定依据
检测机构具备法定资质,样本选自合同交付设备,程序合规;
S公司未举证反驳报告结论,亦未证明存在鉴定资质缺失、程序违法或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形;
签字专家出庭接受质询,对专业问题作出合理解释。
重新鉴定的否决
S公司未在举证期内申请重新鉴定,且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0条规定的重新鉴定条件(如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
三、法律分析:单方委托鉴定的实战要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单方委托鉴定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常见,但其证据效力需严格符合以下要件:
1. 法律定性:为何是“私文书证”而非“鉴定意见”?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鉴定意见须由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人出具。当事人单方委托的书面意见因缺乏中立监督,仅属私文书证,其证明力需通过三性审查(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法规依据:
- 《民事诉讼法》第66条:鉴定意见的法定证据类型要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单方委托意见的审查规则。
2. 证据效力的攻防关键
举证责任:主张采用报告的一方需证明其真实性(如机构资质、样本来源、签字盖章);
反驳路径:对方可质疑鉴定材料未质证、程序违法或结论矛盾,并举证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审查重点:
graph LR A[机构资质] --> B[材料真实性] B --> C[程序合规性] C --> D[结论逻辑性] D --> E[与其他证据印证] ">
3. 企业风控解决方案
合同约定优先: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质量争议的鉴定程序(如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名单);
单方委托操作指南:
选择法院认可的鉴定机构(查询司法委托名册);
全程公证保全证据链(取样、送检、报告送达);
书面通知对方参与过程,保留通知凭证。
俞强律师实战建议:
“单方鉴定报告是把双刃剑——用得好可速锁定证据,操作失当则引发无效风险。核心在于程序留痕与资质合规。”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文仅供参考。个案中证据细节、对方抗辩强度及法官裁量倾向均可能影响单方鉴定报告的采信结果。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关注即可获取服务。
在复杂买卖合同纠纷中,选择专业的【合同法律师】是胜诉的核心保障。俞强律师团队深耕商事合同领域,以技术流证据策略赢得超百件标的千万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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