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被隐瞒的车辆召回真相
甲某于2016年12月向A汽车公司(化名)购买了一辆XX品牌轿车(品牌脱敏处理),购车款16.28万元。交易过程中,A公司未提及该车辆属于厂家公告召回范围。甲某提车后次日,A公司才电话告知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需返厂维修。经查,该车型因发动机缺陷已于2016年10月被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召回,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甲某认为A公司故意隐瞒重大事实,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并三倍赔偿。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撤销甲某与A公司的汽车买卖合同;
A公司退还购车款16.28万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48.84万元。
裁判理由:
欺诈行为的认定以交易时为准:
A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商,明知案涉车辆属召回范围(依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7条),却未在交易时告知甲某,构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事后告知不否定欺诈成立:
尽管A公司在售出车辆后通知甲某召回信息,但欺诈事实已在交易完成时成立,后续披露不影响欺诈定性。违反法定义务:
经营者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信息负有强制披露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隐瞒重大缺陷直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三、法律分析:欺诈的构成要件与裁判逻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欺诈行为的认定边界,以下为关键法律要点:
1. 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经营者明知或应知商品缺陷(如公告召回),仍隐瞒真相;
客观行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未说明车辆安全隐患);
因果关系:消费者因隐瞒陷入错误认识(如认为车辆符合安全标准);
意思表示错误: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作出交易决定(如签订合同)。
2. 裁判规则解析
时间标准:欺诈是否成立仅以交易时经营者行为为判断依据(《民通意见》第68条)。
举证责任:经营者需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如书面告知记录),否则推定其隐瞒。
惩罚性赔偿:构成欺诈的,消费者可主张三倍价款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3. 风险防范建议
经营者义务:
对影响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如商品缺陷、召回状态)必须主动、书面告知消费者,并留存证据。消费者维权路径:
收集交易凭证、宣传资料、沟通记录等;
对涉及安全缺陷的商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申请鉴定;
主张三倍赔偿需证明经营者主观故意与自身意思表示受误导。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制定有效维权策略。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关注即可联系。
注:本文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改编,人物及品牌信息已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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