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一批检察技术支持刑事检察技术性证据审查典型案例,由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沈某某等8人跨省份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入选。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32吨油污污染生态环境
时间回溯至2021年5月14日,时任江苏省某公司经营者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为图省事、降成本,将公司应急池内囤积的32.16吨油污视作“烫手山芋”,意图通过非法途径转移处置。
经王某某、许某某、蔡某某、于某某、杜某某、武某某、姚某某等人层层牵线搭桥,这条非法利益链条最终延伸至货车司机牛某某。在利益驱使下,牛某某驾驶货车跨越省份,将这批油污直接倾倒至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某垃圾消纳场,黑色粘稠的油污污染了当地土壤与周边环境。
在首次非法倾倒得逞后,沈某某等人并未收敛。在2021年5月期间,沈某某等人又先后6次安排车辆将同类油污倾倒至该垃圾消纳场,持续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案发后,经专业机构鉴定,倾倒在垃圾消纳场的黑色粘稠状物质及沾染该物质的油污,均被明确认定为危险废物,其含有的有害成分一旦渗入土壤、地下水,将对生态系统和居民健康构成长期威胁。
辩护方质疑,检察机关以“技术+业务”破局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辩护方针对危险废物鉴别提出多项专业质疑,给案件办理带来挑战。为精准认定犯罪事实,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创新办案模式,通过委托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邀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方式,逐一破解专业难题。
在危险废物鉴别方法争议上,辩护律师提出,侦查阶段鉴定机构从涉案现场提取5份样品,仅检测出3份超标,质疑鉴别方法违规。对此,检察机关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开展专门审查。检察技术人员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2019)明确规定——“最小采样份样数为5个、超标份样数≥2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最终确认涉案鉴定意见的鉴别方法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有力地反驳了辩护方质疑。
而在危险废物类别归属争议中,新的难题浮出水面:鉴定意见认为现场倾倒的油污属于“废矿物油与含废矿物油废物(HW08)”,但涉案源头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实为“精(蒸)馏残渣(HW11)”,类别不相符的问题被辩护方抓住,提出“现场危险废物非源头企业产生”的观点。
检察技术人员深入审查后认为,石油溶剂是石油经蒸馏精制得到的轻质产物,其主要成分包括多种烷烃、环烷烃和芳香烃等,成分复杂,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无唯一对应关系,鉴定机构仅通过检测石油溶剂一项指标就认定类别为HW08,未对涉案废物中其他主要有害成分进行检测,认定依据明显不足。
由于涉案现场倾倒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清理,不具备重新鉴定条件。2024年8月13日,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别方法等案件中有争议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庭审中,检察技术人员从专业角度清晰阐释:鉴定意见认定的“涉案废物属危险废物”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但“认定类别为HW08”依据不足。
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当庭认可这一结论,坦言因鉴定时危险废物来源尚未明确,仅通过检测单一指标即判定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的鉴定意见确实存在瑕疵。
同时,针对辩护方对鉴别方法的质疑,检察技术人员当庭对技术规范内容进行详细解读说明,顺利解答庭审中的专业争议问题。
2024年11月15日,被告人沈某某等8人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危险废物鉴别是办理非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必经程序,是污染环境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专业性极强,一旦出现偏差,可能直接影响案件走向。”承办检察官表示,此案的办理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检察机关通过强化“业务+技术”协作,充分发挥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辅助办案作用,既能精准回应庭审中的专业争议,又能补强关键性证据证明力,切实提升专业性强的案件办理质效与庭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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