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张某峰与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张某峰房屋租金人民币14,114.75元(以下币种相同)和滞纳金、支付张某峰房屋占有使用费10,500元等。
经张某峰申请,一审法院立案执行,因查明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11月18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与张某峰于2022年12月15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峰以35,260.63元的转让价,将本案所有债权及从权利全部转让给律师事务所。张某峰向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其本人对本案所有债权及相关的其他权利,依法转让给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自收到该转让通知书后应向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履行全部义务。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
法院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属于非营利的专业服务组织,只能从事律师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对外作为债权受让方,受让张某峰对上海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请求。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不服,申请复议。
二审法院经复议认为,《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本案中,从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看,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系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峰支付转让价款而受让案涉债权,该行为不属于法律服务范畴,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机构,其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存在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与张某峰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
综上,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以上内容来源:上海二中院)
![]()
阅读链接:律所能否直接受让债权?
上海高院有裁判案例认为,
本院认为,律师事务所是从事法律服务的特殊主体,其经营范围不同于企业自行确定登记的经营范围。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存在道德风险,有违公序良俗,故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范围有必要实行强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系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其次,王某珉超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对外签约的行为,属于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超越代表权的行为。而前某公司对王某珉的违法行为,应当也是明知的,前某公司并非善意的相对人。因此,《合作协议书》对中某律所不发生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行为人王某珉承担。
最高法院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
人民法院在办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中,也贯彻落实法律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一是对受让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以及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债务人可以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对于明显存在上述主体违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执行程序同样不予支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