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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题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福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白皮书(2022-2025)》,介绍近年来福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典型举措和典型案例。其中,平潭法院审理的《某建工公司诉某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未如约形成财审结论时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裁判考量》入选福建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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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8年11月,某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某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政府财政评审意见为依据。2021年11月,财审机构作出初步结算并向双方发送意见征求表。某建工公司于2023年6月起诉,以财审机构出具的意见征求表中审核的金额作为结算金额,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某投资公司辩称,意见征求表不是最终的财审意见,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一审中,财审机构对评审项目作退件处理。一审法院了解财审机构未出具最终财审意见的原因及情况后,经当事人申请组织工程造价鉴定并据此判决某投资公司向某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某投资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无法以财政评审完成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一审法院启动司法鉴定并采纳鉴定结论并无不当。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服务优化营商环境、高效化解建设工程领域突出矛盾的生动实践。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以财审意见作为结算依据,财政评审机构因当事人结算材料提交不及时、补充不完备等原因予以退件或长期无法完成财审。人民法院在了解财审机构无法出具最终财审意见的具体原因并在确定财审机构退件的情况下,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裁判,彰显了司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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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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