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
我当时喝了酒,情绪上头就控制不住自己了,现在特别后悔……
站在被告席上的凌某低着头,声音低沉地说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凌某因酒后持械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日中午,阳光正烈,凌某与朋友小聚,几杯酒下肚后,他的情绪开始变得不稳定。下午17时许,酒意未散的凌某摇摇晃晃地走在路上,恰巧遇见了之前与他有过矛盾的石某。
“你之前做的那些事,别以为我忘了!”凌某借着酒劲,大声质问石某。石某一脸茫然,否认了凌某的指责。但凌某却不依不饶,嘴里不停地嘟囔着,喋喋不休地追问责骂。两人的争执声越来越大,气氛愈发紧张。
“我当时就是气不过,脑子一热就动手了……”凌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悔恨不已。情绪失控的他先是对石某拳打脚踢,见对方仍不“服软”,竟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金属锐器,朝着石某的面部、头部狠狠地割去。石某躲避不及,头部、脸部等多部位瞬间鲜血直流,痛苦地倒在地上。
![]()
周围村民听到动静纷纷赶来,赶紧将受伤的石某送往镇上的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严重,石某随后被转运至市区的医院住院治疗。而凌某在行凶后,似乎清醒了一些,他颤抖着双手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到来。
案发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并于2025年2月1日对凌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为了准确认定石某的伤情,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5年2月11日,鉴定结果出炉,石某所受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同日,凌某被刑事拘留,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凌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凌某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凌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凌某酒后持金属锐器攻击他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凌某在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滞留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交代犯罪经过,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量其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要求。
酒后失控并非违法阻却事由,情绪冲动更不能成为伤害他人的借口。凌某因琐事纠纷持械行凶,不仅造成被害人面部、头部多处创伤,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的恶性程度与危害后果不容忽视。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增强法律意识,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遇到问题时保持冷静,通过沟通、协商或寻求法律帮助等途径来解决矛盾。切勿因一时的冲动而触犯法律,否则将后悔莫及。
转自 | 广西高院
![]()
【2025年第129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