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dvance China IP Law Office
The Authors:
作 者:成威、钦静 华进专利事业群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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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8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宣布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实用新型法实施细则》进行了部分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修订”),修订内容于 2025 年 7 ⽉ 11 ⽇起⽣效。此次实施细则的修订聚焦于提升申请人的便利性和适应国际标准。本文将探讨此次修订的背景、内容、新旧规定对比及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与实践意义,为相关从业者和创新主体提供参考。
二
修订背景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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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旨在提升申请人的便利性,并与国际主要国家的标准接轨。
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审查意见答复期由2个月延长至4个月。
(二)允许分案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官方公告请参考以下链接:
https://www.kipo.go.kr/ko/kpoBultnDetail.do?menuCd=SCD0200618&ntatcSeq=20567&sysCd=SCD02&aprchId=BUT0000029
三
新旧规定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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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旧规定
新规定
具体内容及注意事项
审查意见答复期限
2个月
4个月
☑ 自2025年7月11日起发出的审查意⻅通知书,答复期限变为4个月。延期制度予以保留,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提交延期请求,最多延期4个月。即根据新规定,如7月11日起发出的韩国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后续请求延期4个月的,则审查意见答复期限为8个月(延期后)。
注意:
☑驳回决定(Notice of Final Rejection)答复期限仍为 3 个月,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未作调整。
分案延迟审查
分案不适用延迟审查
分案可独立提出延迟审查
☑ 延迟审查请求必须在请求实审同时或之后9 个月内提出。
☑ 申请人可以在允许的延期期限范围内选择审查开始日期(“期望延期日期“)。允许延期期限=请求实审后2年至申请日起5年(实用新型3年)。
☑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延迟请求后2个月内撤回延迟审查请求或更改期望延迟日期。
☑ 如果申请人后续提交了优先审查请求,先前提交的延迟请求将自动取消。
☑ 如果在请求实审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审查费用可以推迟到“延期日期”前2个月缴纳。
☑ 第一次审查意⻅通知书将在申请人指定的延期日期后的 12个月内发出。
四
修订后的规定适用与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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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适用
新旧规定衔接:2025年 7 月 11日之前(不含本日,以下同)发出的审查意⻅通知书答复期限仍为2个月,可请求延期。
2025年 7 月 11日之前提交的分案申请或请求审查的分案申请,只要9个月的延迟审查请求期限尚在,仍然可以请求延迟审查。
准确理解新规:申请人需准确理解分案申请延迟审查的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如下图所示),提前规划申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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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意义
答复审查意见期限延长旨在便利创新主体、融入国际规则。
对于申请人来说,此前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仅2个月,时间较为紧张,尽管可以提出最长4个月的延期请求,但申请人也需要逐月提出请求且须支付相应的延期费用,程序较为繁琐且有费用负担。KIPO将审查意见答复期由2个月修改至4个月,使申请人有更充足的时间准备意见书,提升答复质量、节省延期费用、提高程序便利性。
此外,相较于国际上主要国家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此前2个月的答复期限较短,本次修改延长至4个月,提升了韩国专利审查程序的国际兼容性。
允许分案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增强了创新主体在韩国专利申请布局的灵活性。
在生物、制药、通信等领域,某些产品商业化时间较长,需要考虑延迟审查策略。而此前,创新主体仅可在韩国针对母案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而延迟审查请求并不能适用于韩国分案申请,且分案申请的审查顺序按照母案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的时间点排序,使得分案申请审查进度较快。2025年1月,KIPO将韩国分案申请的审查顺序修改为分案申请本身实质审查请求的时间点,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进一步明确分案申请适用延迟审查制度,使得创新主体可以在韩国更加灵活运用延迟审查策略,根据分案申请涉及产品的商业化时间制定专利战略。如:针对生物或制药领域,可针对分案申请先提出延迟审查直至第三阶段临床试验完成前,待母案获得授权,且分案申请所涉产品临床实验已完成,立即将分案申请转为优先审查,以加快分案审查进程。针对通信技术,可对母案中的核心技术进行优先审查,对分案申请中的周边技术请求延迟审查 ,以此优化专利组合的审查时机和保护范围。
此外,若申请人资金紧张,可通过请求对分案的延迟审查,来延期缴纳审查费,最长可达母案申请日起5年的前2个月。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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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施细则的修订涉及“审查意见答复期”与“分案延迟审查”。申请人可结合相关专利情况,对核心技术,提高答复质量和效率,一次性解决驳回缺陷,加速授权。对外围技术,提交分案申请并启动延迟审查,根据市场变化合理布局。
同时,针对本次《韩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的两部分内容,文末就中美欧日韩知识产权五局(IP5)对应的规定总结如下。中国创新主体不仅可根据产品及市场需求进行加速审查,还可以通过运用答复审查意见期限及延迟审查规定放缓审查,达到合理、灵活进行专利海外布局的效果。
国家/地区
发明专利答复审查意见(OA)期限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规定
中国
OA1:4个月
OA2及后续OA:2个月
驳回决定:3个月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迟期限为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2年或者3年。分案申请可以适用延迟审查。
美国
OA:3个月
限制性选择:2个月
在申请时或申请后提交延迟审查请求(Track Three),但如果USPTO已经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或者授权决定,则延迟审查请求不会被批准。延迟审查期限不超过最早优先权日起3年,故Track Three对于PCT进入美国国家阶段案件没有明显延迟审查效果。
欧洲
OA:4个月(某些OA答复期可能为2个月、1个月(电话会晤))
EESR:6个月
暂无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延迟审查相关规定。PCT进入欧洲时,可考虑不放弃6个月主动修改通知(Rules 161(1)or(2)and 162 EPC),从而延迟检索与审查。
日本
非最终OA:3个月
驳回决定:4个月
暂无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延迟审查相关规定。可考虑待日本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期限(申请日起3年)将至时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韩国
非最终OA:2个月(2025年7月11日之前)
→4个月(2025年7月11日起)
驳回决定:3个月
在请求实质审查同时或之后9 个月内提出延迟审查请求,延迟期限为实质审查请求日起2年,不得晚于申请日起5年。分案申请可以适用延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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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7年涉外专利流程经验,在境外(含港澳台)专利申请方面有长期实践经验。能为客户提供申请过程中的流程性专业建议。把分散在各地、各语种的制度差异提炼成一套可复制的标准化方案,让客户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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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知识产权工作超过15年,熟悉PCT国际申请、海牙国际外观申请、涉外专利申请,曾参与多项与海外知识产权环境有关的国家级软科学课题研究,在为客户提供国内外专利申请策略及建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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