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秭归县有个人,因为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被查了,检察院查完觉得他情节不算重,没起诉,但事情没就这么结束。
案子先从刑事检察部门转到行政检察部门,又被送到公安机关,检察院明确建议“得给行政处分”。
一开始公安觉得,这人已经被关过几天,还主动交了违法所得,没必要再罚。
检察院不认可,专门发了《检察建议书》,最后公安还是没收了他2万违法所得,又罚了2万——这2万因为之前的所得已经收缴,才没再实际执行。
这个案子被最高检选进了2025年初的典型案例,背后藏着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变化:现在就算犯了小错没被判刑,也可能逃不过行政处罚。
这套机制叫“行刑反向衔接”,专门堵“不诉了之”的漏洞,可实际操作里,还有不少让人纠结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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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上世纪70年代,法律里就有类似“行刑衔接”的说法,1979年刑法里写着,犯罪情节轻不用判刑的,可能让主管部门给行政处分。
到1996年刑诉法修订,又明确检察院不起诉后,要是该追行政责任,得把案子移给主管机关。
但那时候情况不一样,经济刚起步,行政制裁体系还不完善,大家更在意“刑事优先”——就是行政机关查到可能犯罪的事,得先移给司法机关,别用罚款代替判刑。
结果就是,“反向衔接”成了摆设,2010年山东淄博有个制售假酒案,犯罪团伙用回收的茅台、五粮液包装,灌入廉价酒甚至水,制售假酒6万多瓶,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29人被抓。
这类案件当时往往只注重刑事处罚,行政监管后续跟进不足,那时候大家普遍觉得,“没坐牢就算没事”,行政机关也很少主动接手这类案子的后续处理。
变化是从近几年开始的,一方面,“轻罪化”成了趋势,很多以前算犯罪的事,现在可能因为情节轻不被起诉。
另一方面,2018年检察院职能调整,反贪部门转隶后,行政检察成了重点发展的方向。
浙江大学查云飞副教授说,行政检察以前案子少,监督行政违法又有跨部门障碍,“行刑反向衔接刚好成了突破口”。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专门加了一条: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该给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得及时移送。
2024年更不一样,二十届三中全会把“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提到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高度,最高检还出了操作指引。
数据最能说明问题:2024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院办的15.9万件行政检察案件里,近6成是反向衔接的案子,差不多9.5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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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蜀山区有个叫汪某的,2022年9月跟朋友钟某借了3000块,月底谎称还了10500块(含500利息),让钟某退7000块,还发了两张假转账截图。
钟某信了转了钱,后来发现上当要回钱,汪某还删了他微信。2023年5月,检察院觉得汪某构成诈骗,但坦白、认罪认罚还退了钱,就没起诉,把案子移给行政检察部门。
行政检察部门觉得该给行政处罚,发《检察意见书》给蜀山公安分局,结果公安没立案也没回复。
检察院又发了正式的《检察建议书》——这东西有法律效力,被建议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五天后,公安给汪某行政拘留11天,还承诺以后收到检察意见,两个月内就反馈结果。
更让人纠结的是“行刑倒挂”——就是行政罚款比刑事罚金还高。
江阴有个污染环境的案子,企业把危险废物交给没资质的单位处理,环保局先罚了15万,后来法院判企业犯污染环境罪,只罚了5万。
企业负责人说,早知道这样,还不如当初等着判刑,“15万罚款比5万罚金多太多,扛不住”。
这种情况不是个案,在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这些领域,行政罚款往往比刑事罚金高不少。
查云飞说,这是因为立法时没统一考虑,行政法和刑法各定各的标准,结果就出现了“宁愿坐牢也不愿交罚款”的情况。
检察院也注意到这个问题,现在提检察建议时,一般只说该给什么类型的处罚(比如罚款、拘留),不说具体罚多少钱。
广东东莞检察院的陈剑峰还建议,要是当事人有从轻、减轻的情节,比如主动改正、赔偿损失,检察建议里可以写清楚,给行政机关参考,避免罚得太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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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个拍卖公司,用网络平台搞虚假拍卖,伪造交易记录卖珍贵文物,法院判了刑之后,文化市场执法总队又吊销了公司的许可证,还说这是“首创反向刑行衔接闭环机制”。
可这里有个疑问:法院已经判了刑,行政机关还能再处罚吗?
现行法律只说,法院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子,该给行政处罚的要移送,但判了刑之后能不能再给行政处罚,没明确规定。
武汉大学梅扬副教授说,其实同一行为人可能既有犯罪行为,也有没被起诉的行政违法行为,只靠刑事判决没法完全评价。
司法实践里已经有这样的例子,“辽源源兴锅炉案”中,法院说刑事判决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都不一样,刑事没认定的部分,不代表不构成行政违法。
最高法指导案例“铜仁万山区检察院诉林业局案”也明确,刑事判决没涉及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后来做决定是合法的。
可问题是,法院判了刑之后,谁来把案子移给行政机关?华东政法大学练育强教授说,他几乎没见过法院主动移送的。
有次去某省高院调研,法官明确说“这不该我们做”——一方面案子太多,判完再跟行政机关沟通太费时间;另一方面,刑事法官不懂行政法,没法判断该不该给行政处罚。
上海静安区法院去年跟华东政法大学开了个研讨会,专门聊行刑衔接的事,最高法院和上海高院都有人去。
练育强说,大家讨论的重点就是怎么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的责任,比如要不要在刑事判决书里写清楚“是否需要行政处分”,或者由检察院在判决后跟进移送。
还有人担心“一事不二罚”——比如法院已经判了罚金,行政机关还能不能再罚款?
梅扬解释,“一事不再罚”主要是指同一种类的处罚,比如不能因为一个行为既拘留又坐牢,但罚金和罚款算不算“同一种类”,还有争议。
他建议,法院要是判了罚金,最好在司法建议里提一句,让行政机关别再罚款,避免重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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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个体经营者,比如开小餐馆、小卖部的,以前可能因为卖过期食品被查,涉案金额小没被起诉,就以为没事,现在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会跟进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第二类是企业里的管理人员,特别是环保、安全、财务这些岗位,企业要是有轻微违法没被起诉,行政机关可能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禁业。
第三类是偶尔犯错的普通人,比如酒驾、轻微诈骗,别以为退了钱、没被起诉就没事,交警可能吊销驾照,公安可能给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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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行刑反向衔接”的初衷不是“为难人”,而是让法律更公平——既不让严重犯罪的人用罚款逃避刑责,也不让轻微违法的人“一放了之”。
只是现在这套机制还在完善,需要在“追责”和“保障权利”之间找平衡。
未来随着操作越来越规范,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能更清楚“小错该怎么罚”,不用再担心“不判刑就没事”或者“罚得太离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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