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名好友相约吃烧烤,结果吃完都不结账,都称“不是我请客”,老板气得报警。近日,徐州沛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4年10月,小郭、小张等几个人呼朋唤友,到某饭店吃烧烤,席间,他们还点了香烟、啤酒。酒足饭饱后,几人谁也没提结账的事,就大摇大摆走出了餐饮店。
等到饭店老板李某忙完反应过来,已经找不到人。老板随即报警,派出所联系到小郭、小张及其家长,督促他们及时付款,但两人以“不是我请客”为由拒绝付款,李某一气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首先明确了这起纠纷的两个关键问题。
其一,未成年人用餐形成的服务合同相对人是谁?
本案中,虽然被告小郭、小张在原告处就餐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小郭当时已满17岁(原告起诉时已满18周岁),小张已满16岁,因而两人实施的就餐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且通过原告提交的预结单、视频资料、接警情况说明可以证实,小郭、小张等人共同在原告店内吃饭,被告小郭、小张等人为餐饮服务合同的共同相对方,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小郭、小张承担支付餐饮费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未成年人的父母该承担何种责任?
因原告起诉时,小张系限制民事行为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老张系小张的法定监护人,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职责。故原告主张老张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小郭、小张向某餐饮店支付餐饮费,小张的监护人老张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可以先从小张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老张支付。
法官称,本案虽是一起标的额不大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但有着鲜明的警示意义。未成年人不能仗着“年纪小”就随意“吃霸王餐”,“买东西给钱”是基本常识;家长更不能对孩子的错误一味纵容、“一拒了之”。法律明确监护人的责任,既是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司法敦促,“养不教,父之过”,监护不仅是权利,更是沉甸甸的法律与社会责任。
通讯员 贺雪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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