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申请人如何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其有权参与分配?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绍宏(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在执行分配程序中,债权人可依据参与分配制度主张分享债务人的财产份额,该制度旨在保障多名债权人公平受偿。但申请人需向执行法院提供证据佐证其债权合法性、数额或优先权,否则可能面临权利被驳回的风险。在实践中,申请人如何举证并证明其有权参与到分配程序中?本文通过一则人民法院案例库发布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裁判要旨
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案情简介
一、临汾中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轮候查封了吉某某名下案涉房屋。在首先查封法院处置案涉房屋时,杜某持生效判决申请参与分配,并参加了首查封法院组织的参与分配申请人会议。后因首查封法院案件的执行依据被撤销,临汾中院依王某某申请,裁定将案涉房屋以流拍价交付王某某抵偿部分债务。
二、杜某向临汾中院提出异议,称以物抵债裁定损害了杜某的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
三、临汾中院认为,杜某已主张了参与分配的权利,而该院在不知本案存在其余参与分配权利人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以物抵债给王某某,损害了杜某的权利。临汾中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晋10执异42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2020)晋10执恢18号执行裁定。
四、王某某不服,向山⻄高院申请复议。山⻄高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晋执复8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王某某的复议请求。
五、王某某不服,向最高人⺠法院申诉,请求恢复案涉以物抵债裁定。最高人⺠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执行裁定,驳回王某某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申请人如何向执行法院举证证明其有权参与分配?审理法院认为:
1.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了原因,基本证明其申请执行案件未执行完毕,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予准许其参与分配申请。
2.本案中,杜某已经取得对吉某某的执行依据,并在临汾中院处置吉某某案涉房屋前,向尧都区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同时,杜某在尧都区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认定杜某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
实务要点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只要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原因,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准许。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执行业务部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零八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条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论述:
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6条第1款、第507条(本案适用的是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第1款、第509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法律设定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不具备破产资格情形下债权的平等受偿。法院审查参与分配申请时,不应苛求参与分配申请人必须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或给申请参与分配设置过多的障碍,只要参与分配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说明原因,执行法院形式审查后即应准许。
本案中,杜某已经取得对吉某某的执行依据,并在临汾中院处置吉某某案涉房屋前,向山⻄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法院(以下简称尧都区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同时,杜某在尧都区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可以认定杜某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王某某主张杜某申请执行案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与尧都区法院(2016)晋1002执2295号执行裁定查明事实不符。王某某关于杜某未提供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与理由,人⺠法院应就“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进行全面审查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也与参与分配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不符。王某某主张杜某已在尧都区法院组织的参与分配申请人会议上同意王某某以二拍流拍价抵债、已经丧失申请参与分配资格,与最高人⺠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临汾中院认为将案涉房屋以物抵债给王某某,损害了杜某要求参与分配的权利,并撤销(2020)晋10执恢18号执行裁定,山⻄高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案件来源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17-5-203-010
王某某与吉某某、张某某执行监督案【最高人⺠法院(2021)最高法执监470号】
裁判规则:如果出现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之清偿,需要进入参与分配程序的,各债权应按比例平均受偿,采取首封措施的普通债权不再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案例1:蔡某晓、蔡某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95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是否合法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本案中,在厦门中院对申请执行人蔡某晓与被执行人蔡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程序开始后,因蔡某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高某勇、蔡某章、胡某丽、蔡某雪、林某国、蔡某琼依据六份生效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虽(2016)闽02刑终788号刑事裁定书确认高某勇、蔡某章、胡某丽、蔡某雪、林某国所依据的五份调解书存在蔡某辉伙同案涉相关人员虚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虚增部分债务的情况,但并未否定蔡某辉作为借款人,与真实的出借人蔡某玲、胡其满、蔡某雪、金某、谢某滨、林某国、蔡某圃等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并无证据证明讼争债权系虚假无效的情况下,蔡某玲、胡其满、金某、谢某滨、林某国、蔡某圃于前述五份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前后,作为实际借款人及时重新提起了诉讼,此时被执行人蔡某辉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执行法院待真实债权人蔡某玲、胡其满、金某、谢某滨、林某国、蔡某圃等人依法重新取得执行依据申请参与分配,并无不当。蔡某晓的债权为普通债权,依法应按照其债权占案涉九个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蔡某晓主张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由其优先足额受偿,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2: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某2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722号】
最高法院认为:本案已查明,四债权银行均为普通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的规定,四债权银行在此次执行财产分配前已获偿的本金部分,原则上不纳入此次“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从而确定受偿比例,故某银行主张将四债权银行已获偿本金纳入“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范围确定受偿比例,缺少法律依据。本案中,富某银行、某2银行在参与本案执行分配时已扣除其受偿的款项,原审法院基于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比例作出分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作者唐青林律师简介
■唐青林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校外导师。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美国国务院国际领导者访问项目(InternationalVisitorsLeadershipProgram,简称IVLP)访问专家(知识产权方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曾先后在农业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相关工作20年。
■唐青林律师擅长的业务领域包括:重大疑难案件诉讼与仲裁、公司法(公司诉讼和公司治理、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法(商业秘密)、刑事辩护(主要包括金融犯罪、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唐青林律师在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案件一百余件。例如在以下案件中唐青林律师代理的客户获得全胜: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民申2279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第682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2237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第20号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监第418号裁定书。
■在公司法领域,唐青林律师在公司法领域深耕20年,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在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十余部法律实务著作。包括:
[1]作为主要执笔人起草了《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2]《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核心条款设计指引——基于200个公司章程及股东争议真实案例深度解析》;
[3]《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
[4]《公司法25个案由裁判综述及办案指南》;
[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
[5]《公司保卫战——公司控制权案例点评与战术指导》(第一版、第二版、第三版);
[6] 《公司控制权争夺战—公司治理与诉讼实战指引》(第一版、第二版)
[7]《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8]《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9]《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
[10]《最新公司法律理论与律师实务》。
[11]《企业并购法律实务》。
■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中国法制出版社主编出版了三本著作,具体包括:《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1年出版);《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4年出版);《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2022年出版)》。在商业秘密领域,唐青林律师办理过39起在最高法院和各级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得令人满意的结果,
[1]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兆辉化工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管辖权异议再审案(成功获最高院裁定提审)
[2]湖北汇某科技发展公司与湖北志某化工科技股份公司(最高法院二审,民事+刑事,胜诉且获三倍惩罚性赔偿)
[3]内蒙古瑞某公司与中某化工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法院二审)
[4]北京文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某智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法院二审)
[5]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300395)诉陈某平及武汉某YT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一审已胜诉且判决对方民事赔偿202亿元,最高院二审)
[6]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控告陈某平及武汉某YT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罪案(主犯被判刑5年);
[7]深圳成某科技公司(半导体领域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侵犯商业秘罪刑事辩护,历经三年成功地在检察院阶段获得不起诉)
[8]南京公某公司与南京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南京中院,我方胜诉)
[9]江苏太仓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方华埃西姆机械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案件(协助客户获得千万级民事赔偿)
[10]伊某某富(北京)制药系统有限公司诉边某、常某、杜某等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民事诉讼代理(涉及制药机械行业的商业秘密)
[11]山东沃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蒙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侵犯商业秘密)案专项法律服务(二审胜诉);
[12]绵阳启明星磷化工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13]左某国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刑事辩护(一种涉及磷酸法生产甲酸三项工艺控制参数的商业秘密)
[14]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15]中国赛某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一审、二审)
[16]北京仁合某某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鑫业科技有限公司及李某和等侵犯贵公司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
[17]宋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二审)
[18]天津环某某钢铁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某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19]李某与宁波海某聚氨酯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化工技术);
[20]北京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保护企业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项法律咨询服务;
[21]北京中某机电研究所作为权利人追究其他侵权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专项法律服务;
[21]大连鹏某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华某流体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专项法律服务(涉及激光定位系统技术);
[22]王朝晖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法律服务;
[23]周某鑫与北京嘉某兴业科技有限公司、哈尔滨世某热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24]华北某特种纤维技术开发公司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涉及一种高强度防弹衣材料配方的商业秘密)
[25]江苏史某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专项法律咨询;
[26]山东高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上市公司和一家非上市大型公司之间的“谍战”);
[27]珠海珠海矽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计算机软件);
[28]李某兵,王某军,谢某侵犯惠州市HY集团商业秘密案;
[29]山东科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
[30]山东东营高某、韩某平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
[31]京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的英某达技术有限公司诉宋某团侵犯商业秘密案
[32]廊坊艾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商业秘密法律专项法律服务;
[33]湖南娄底杨某湘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刑事辩护
[34]湖南娄底市HY新型耐磨材料厂与湖南三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
[35]印某(北京)软件有限公司追究胥某勋、简某兵、卢某刚侵犯商业秘密罪
[36]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离职员工伙同竞争对手窃取和非发披露商业秘密案
[37]浙江中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
[38]郭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济南市公安局侦查阶段)
■在刑事辩护领域,唐青林律师长期关注公职人员犯罪、企业家犯罪,办理了大量涉及公职人员和企业家犯罪的案件,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过四本法律实务著作:
[1]《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2]《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出版。
[3]《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程序辩护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4]《职务犯罪难点要点剖析——定罪卷》(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出版
■媒体报道:唐青林律师作为法律专家嘉宾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多次被新华社、人民网、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广泛报道:
[1] 《新华社》专访报道《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发展现状和趋势》,(2022年1月11日)
[2] 《人民网》专访报道《建议企业做好知识产权预警》,(2014年4月24日)
[3] 《民主与法制时报》专访报道《商业秘密的守护者》(2018年12月29日)(记者薛军)
[4]《民主与法治时报》专访报道《商业秘密守护者唐青林:“弃工从文”后的蜕变》(记者薛军)
[5]《中华英才》杂志社人物专访:《唐青林:走在中国案例法研究和写作的前沿》(记者刘娜)
[6]中国司法部下属《法律与生活》杂志人物专访《唐青林:从计算机软件工程师到商业秘密领域专家型律师》(记者李云虹)
[7]《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6日第七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记者刘霞)
[8]《科技日报》2009年5月7日文章《跳槽走人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记者刘霞)
[9]《科技日报》2009年4月26日《专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上指出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记者刘霞)。
[10]《企业观察报》:《企业如何关上“间谍”这扇窗?》
[11]《企业观察报》文章《预防商业泄密四大路径》
[12]《企业观察报》文章《泄密:企业不可承受之重》
■唐青林的社会讲学和讲座
[1]唐青林在首钢集团做“公司章程典型案例解读”专题培训
[2]唐青林应邀前往北京市大兴区律师协会作《律师办理公司控制权案件的经验和感悟》主题讲座
[3]唐青林应邀在北京律师学院为北京律协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面向全北京律师作《高净值人群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中股权(股份)处置裁判规则及非诉业务方案建议》专题培训
[4]清华大学:讲授《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金融董事长班,2012年3月22日)、《建设工程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房地产工程项目管理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法律》(实战型房地产总裁班研究生课程第26期)等课程。
[5]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讲授《企业并购法律及律师实战操作》。
[6]中国法律教育培训中心:讲授《企业并购法律及律师实战操作》、《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专题讲座》。
[7]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专题讲座》。
■其他领域研究及学术论文
唐青林律师曾经在《法学研究》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论文,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防范风险》2008年起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1]《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新宝、唐青林,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2]《共同侵权责任十论——以责任承担为中心重塑共同侵权理论》,张新宝、唐青林,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4年第2辑。
[3]《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一:企业家和律师要做终生“情人”》,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二:企业家如何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5]《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三:企业家请远离黑社会》,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6]《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四:企业家如何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7]《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五:企业家如何处理与下属的关系》,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8]《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六: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上)》,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9]《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七: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下)》,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10]《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上)》,唐青林、项先权,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11]《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九: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中)》,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12]《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十: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下)》,2008年连载于《法制日报•周末版》。
唐青林律师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唐青林 律师/创始合伙人
手机:18601900636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26号瑞塞大厦16/17/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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