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我父母育有两儿一女,我是长子。妹妹和小弟相继在外地成家生活,父母一直与我住在一起,由我负责二老的生活起居。由于我和小弟的经济条件有限,妹妹每月给父母2200元的赡养费。二老相继过世后,我提出父母生前一直由我照顾,要求多分遗产。妹妹认为她多年来负责父母的日常花销,尽了很多孝心,也可多分遗产。小弟不认同我们的说法。请问,我与妹妹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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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民法典第1130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可见,子女可以主张多分得遗产的事由包括两种:
一种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如为老人洗衣做饭,生病时进行护理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你的妹妹为父母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应认定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以要求多分遗产。
另一种是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应当注意的是,如果继承人仅仅在形式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而实质上没有履行扶养义务,则不可以主张多分遗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3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你与父母共同生活,负责他们的日常生活起居等,实质上履行了赡养义务,因此,你主张多分遗产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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