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4年11月26日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第2.0.31条将“工程索赔(claim)”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或延长),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赔偿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经济损失赔偿或补偿和(或)工期调整及其他的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是一项融合合同解释、法律规定、项目管理、证据固定和谈判技巧的综合性专业工作。其成功与否,不取决于争议双方的立场强弱,而在于程序是否严谨、证据是否充分。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务经验,系统梳理相关操作指引,以期为建设工程索赔实务提供参考。
01
索赔程序的关键节点与时效要求:黄金28天规则
时效性是索赔程序的核心环节,亦是最易被忽视的风险点。
建设工程索赔首要依据是发承包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广为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为例,通用条款第19条对索赔的程序、时限等作出了详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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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图片来源于广州市律师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索赔法律服务指引》)
同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第8.11条亦对“工程索赔”作出了详细规定。
02
索赔资料准备:索赔通知与索赔报告的撰写要点
索赔资料应确保客观真实、紧扣诉求,全面反映索赔事件及主张事实,避免因文件疏漏导致索赔主张无法成立。根据索赔阶段的不同,索赔资料的准备要求亦有所差异:
(一)索赔意向书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认为发生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事件,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知书应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概况及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事件造成的不利影响,以及索赔的具体要求与依据,以便对方了解诉求并为后续谈判做好准备。
索赔意向通知书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发生的时间及基本情况描述;
2.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及理由;
3.后续将提供的资料说明,包括事件发展的持续记录;
4.对工程成本及工期造成不利影响的初步评估;
5.声明提出索赔的意向。
(二)索赔报告
专业的索赔报告应包含以下五个部分:
1.标题:应言简意明地概括索赔核心内容;
2.总述:开门见山地说明索赔事件、合同依据,并提出具体的工期和/或费用索赔要求。该部分需客观陈述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件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阐明索赔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3.论证:详细叙述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及影响,注重逻辑性,将事件与合同条款、法律规定相对应,证明对方违约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4.计算:费用索赔需分项列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管理费、利润等,并附详细计算公式、过程及证据来源;工期索赔需采用关键路径法(CPM)等科学方法进行影响分析,证明事件对总工期的实际影响。
5.证据:附录所有证明文件的清单和复印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对索赔事件叙述客观、责任划分清晰、索赔值计算合理准确。
03
索赔证据的种类、收集与固定方法
(一)索赔证据的种类
索赔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
1.合同及履约通用文件
这是所有索赔的出发点和关键,主要包括:
(1)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文件、中标通知书);
(2)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及其它合同性文件;
(3)往来函件(及其邮寄底单、签收记录)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备忘录或任何指示、指令文件(如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函等);
(4)地勘报告、工程图纸(设计图纸、施工图、竣工图)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及其审批文件等;
(5)开工通知/开工报告/开工令(或能够证明开工时间/进场时间的其他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施工记录、备忘录、施工月报、施工日志等);
(7)工程检验记录、检(试)验报告、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文件、工程交接记录、各种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等;
(8)洽商变更材料、工程变更签证单;
(9)验工计价材料、付款申请、报送结算审核资料、结算协议等;
(10)工程款支付凭证、发票等。
2.工期及费用索赔相关文件
该部分文件的收集为本项目索赔方案实施的关键一环,除前述通用材料外,常见的索赔证据还包括:
(1)财务费用类
①人工费:不仅仅是工资表,更要保留增派人员的派遣单、考勤记录,以证明额外用工与索赔事件的关联。
②材料费:采购合同、付款凭证、进场报验单(证明已用于本项目)、官方调价文件。
③机械费:租赁合同、设备运行台班记录(需经监理确认),证明设备闲置或效率降低。
(2)外部事实类:异常恶劣天气的官方气象证明、政府停工公告、相邻权纠纷协调记录等。
(3)视听资料类:带时间、地理水印的现场照片、视频,反映背景标志物,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损坏部位多角度拍摄。如索赔事件持续的,则应采取合理方式形成持续的视像资料记录。
(4)专家意见类:复杂工期延误或损失评估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其在诉讼仲裁中具有一定证明力。
(5)法律、法规或政策性文件,以及政府的相关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通知或要求等。
(二)证据收集与固定方法
在建设工程索赔中,拥有索赔权仅是前提,能够证明索赔权才是决胜的关键。证据的收集与固定绝非简单的事后材料汇总,而应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具有极强策略性和专业性的主动管理工作。下文将从方法论的角度,深入阐述如何系统性地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1.书面文件:确保形式与内容的双重有效
书面文件是证据之王,其固定要点在于签收与确认。
(1)发文必有收文:重要文件(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索赔报告等)须按合同约定方式送达,并获取签收回执;保留快递底单并备注文件名称。
(2)签认力求明确:涉及工程量、价款、工期等实质内容的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必须争取对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章。仅有签名可能引发争议,加盖公章是最佳选择。内容表述应清晰、具体,避免使用“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等模糊性语句,而应写明的事实,如:“因设计变更指令(编号XXX),导致我方桩基班组8人、旋挖钻机1台闲置4小时,特此确认。”
(3)日志的规范化:施工日志和监理日志不能流水账。记录事件时,应与合同条款关联。例如,不应只记录“下雨停工”,而应记录“今日暴雨(降水量达XXmm,符合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天气标准),现场全面停工,基坑积水,抽水泵持续作业。已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暂停施工申请(编号XXX)”。
2.视听资料:保证真实性与关联性
照片和视频是直观的证据,但极易因缺乏必要信息而被质疑。
(1)“时空定位”水印:拍摄现场照片时,开启相机的时间、地理坐标水印功能。许多专业取证APP(如“权利卫士”“掌上取证”等)还可利用区块链技术固化时间地点,增强证明力。
(2)全景与特写结合:拍摄时,应先拍一张能显示标志性建筑物或结构部位的全景照,再拍特写细节照,以证明损坏部位或事件发生的具体位置。
(3)过程性记录:对于持续性的作业或破坏过程,应录制短视频而非仅拍照片。例如,记录材料复试的取样过程、设备闲置的现场状态等。
(4)定期归档标注:所有视听资料应每日导出,按日期和事件分类归档,并配有简单的文字说明(何人、何时、何地、何事),避免后期堆积无法辨认。
3.电子数据:注重完整性与原始性
(1)官方数据源:对于天气证明、政府文件等,应优先从官方渠道(如气象局官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或申请出具正式证明,并进行网页公证或可信时间戳认证,以防对方质疑真实性。
(2)邮件与即时通讯:重要的商务沟通应尽量使用电子邮件,因其易于整理和导出。对于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首先应明确对方身份,对于确认事实的关键聊天记录,可进行录屏(从打开对方个人信息页开始录),或使用手机自带功能生成PDF长期保存,避免误删。
4.证人证言:提前铺垫与固化
对于分包商、供应商,甚至业主方人员可能提供的有利证言,可通过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将其表述固定下来,或在其离职前争取其签署书面证言。
在证据收集与固定过程中,应实施“动态闭环”的证据管理流程:指派专人负责每日/每周收集、整理各类证据原件,并扫描归档;建立索赔事件证据索引台账,每项索赔事件对应一个文件夹,台账中列明证据名称、形成时间、证明内容、存放位置,确保证据链清晰可查,并定期复盘、查漏补缺。
04
电子证据、签证单、会议纪要等证据的效力认定
在建设工程索赔中,证据的收集与固定是基础,而对证据效力的精准把握则是决胜的关键。不同类型的证据因其形式、生成过程及法律属性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不同的审查标准。以下结合最新案例与裁判规则,对常见证据的效力认定要点进行分析。
(一)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可信”
电子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区块链存证文件、网站数据等,其核心效力问题在于真实性(是否被篡改)和关联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尽管《民事诉讼法》未将电子证据列为独立证据类型,但司法实践已逐步形成其独特的认证规则。法院不再简单将其归入“书证”或“视听资料”,而是更关注其生成、存储、传输过程的可靠性。
【案例参考】
如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在(2020)粤0606民初29031号“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与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案涉交易的司法区块链存证记录,本院依照原告提供的数据登录“司法区块链平台”对案涉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核验。核验结果页面记载有所在区块的哈希值、存证时间、块高、存证类型。经核验,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对比结果一致,电子数据通过司法链核验,电子数据未被篡改”。法院经审理认为:区块链技术具有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篡改的特点,案涉《融资租赁合同》订立、履行的各个环节均通过支付宝提供的节点上传至“司法区块链平台”,核验结果真实可靠,且可与原告通过的其他证据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工程签证单的效力认定:“实质重于形式”的司法倾向
工程签证单是确认工程量、价款、工期变化的核心凭证,其效力争议常源于签章不全、程序瑕疵等问题,但这些问题不必然导致签证单不被法院采纳。若签证单存在重大瑕疵,承包人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及“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发包人指令、履行记录、财务凭证等),与签证内容相互印证。
【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终55号案件中明确认定,签证单作为工程量确认的重要文件,虽因签章不全存在形式瑕疵,但监理公司及发包人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足以证明其实际履行情况。法院在认定工程造价时,不应仅因形式问题而否定其实质内容,而应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履行及证据完整性进行综合判断。
(三)会议纪要的效力认定:内容合法性至关重要
会议纪要用于记录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就重要事项的磋商与决定,其效力取决于内容、签字及合法性。经各方参会代表签字的会议纪要,通常被视为对纪要所载内容的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纪要中明确了工程变更、工期顺延、费用承担等具体事宜,可直接作为索赔依据。
05
结语
建设工程索赔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与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维护。掌握程序精髓,构建证据堡垒,方能在争议解决中进退有据,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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