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终场所,其核心权威源于法律的尊严与公正的裁判,而非个别工作人员的“官威”。若有人将“官威”带入法院,用权力姿态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不仅会亵渎司法尊严,更会击穿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任底线——法院的每一寸空间,都应只容“法威”,不容“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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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威”与法院的属性从根本上相悖。法律的本质是平等,它对所有人一视同仁,无论是高官显贵还是普通百姓,在法庭上都应是平等的诉讼参与人。而“官威”的核心是特权思维,是将职位高低等同于话语权大小,将行政姿态凌驾于司法程序之上。现实中,曾有个别官员在涉诉时,试图以职务身份干预庭审流程,或对法官、律师摆“领导架子”,要求“特殊对待”;也有少数法院工作人员,将岗位权力当作个人“威风”,对当事人态度傲慢、言语粗暴,甚至随意简化法定程序。这些行为看似是“摆架子”,实则是对司法中立性的破坏——当“官威”横行,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法院维护正义的职能也会沦为空谈。
法院的“威”,只能源于法律与公正。这种“法威”,体现在对证据的严格审查中,体现在对法律条文的精准适用里,更体现在对每一位当事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上。在河南“农民告县国土局”案中,尽管原告是普通村民,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法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庭审理,让双方充分举证、辩论,最终依据事实与法律作出公正判决。这场庭审没有“官威”的压制,只有“法威”的彰显,不仅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公正,更让公众看到了法院应有的样子:在这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只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官威”的滋生,本质是权力的错位与对司法权的误解。部分人将法院等同于普通行政机关,认为“职位越高、权力越大”就拥有更多话语权,却忽视了法院的核心职能是“依法审判”,而非“按权办事”。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意味着,无论面对何种身份的诉讼参与人,法官都必须坚守司法中立,拒绝“官威”的干扰;而任何试图以“官威”影响裁判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挑战,也必然会被司法程序所拒绝。
清除法院里的“官威”,既是维护司法尊严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举措。一方面,需强化法院内部的纪律约束,明确禁止工作人员以“官威”对待当事人,将“尊重程序、平等对待”纳入司法人员的职业考核;另一方面,要畅通监督渠道,让公众能够对法院内的“官威”行为进行监督举报,通过阳光司法遏制特权思维。更重要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法院讲法律,而非讲官威”的共识,让所有人都明白:走进法院,就必须遵守法律规则,任何“官威”在法律面前都毫无意义。
法院是守护正义的殿堂,这里的每一项程序、每一次裁判,都应围绕“法律”展开。当“官威”让位于“法威”,当特权让位于平等,法院才能真正成为公众信赖的正义之地,法律的尊严也才能在每一次庭审中得到彰显。这不仅是对司法事业的要求,更是对每一个追求公平正义者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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