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规定: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条款中,“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的规定,如何界定、理解和执行?
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评审专家的,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具体指哪些项目,医院购买设备及试剂耗材是否属于此列?
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2022年印发)》,"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是指服务类项目,包括“公共安全服务”“教育公共服务”等。医院购买的“设备及试剂耗材”是货物类项目,不属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
问
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能作为评委参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评标吗?
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回避情形的,可以参与下级独立法人单位公开招标评审工作。
问
工程分公司能参加投标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其民事责任由其总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不得独立参加政府采购。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问
对于部分招标公告中提到的面向中小微企业,请问个体工商户能参与吗?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可以参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问
请问政府采购货物类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是否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提出不退还样品的要求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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