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存在技术过失与违法行为的责任混淆问题,“以鉴代判”现象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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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法官依赖鉴定结论而规避法律审查,导致责任比例被系统性压低(如死亡案件责任上限50%),违法违规行为被转化为技术过失处理。
患方可通过追究违约责任规避鉴定陷阱,实现全额赔偿。
一、医疗过错的法定分类与责任区分
两类过错的本质区别
可原谅型(技术过失):因医学技术局限、个体差异或经验不足导致的诊疗偏差,属医务人员劳动过失。法律上归为民事侵权,责任限于民事赔偿,且需考虑医务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障(如不扣罚全部报酬)。这本是医疗机构老板对肇事员工的劳动问责局限,不应适用于医疗机构对受害患方的赔偿程序。
不可原谅型(违法违规):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如伪造病历、过度医疗、无资质行医),直接侵害患者权益。此类行为触犯《民法典》第1222条,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过错,无需技术鉴定,且可能涉及刑事或行政责任。
法律明确区分义务
《民法典》第1222条列举三类可直接推定过错的情形(如违反诊疗规范、伪造隐匿病历),强调违法行为应由法官直接认定,而非依赖技术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实践困境与“以鉴代判”
鉴定人越权处理法律问题
技术鉴定机构常混淆“技术过失”与“违法行为”;混淆劳动者对老板的劳动过失责任局限性,与医疗机构对受其医学保护对象系统性违法违规损害责任的不可减免性;将伪造病历、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降格为“技术操作瑕疵”,错误分配责任比例。
例如:新疆某医院无资质医生致患者残疾,鉴定仅认定50%责任,法院推翻鉴定意见判决100%赔偿。
系统性干预与责任稀释
潜规则操作:鉴定行业对致死/重伤案件设定责任比例上限(通常≤50%),变相规避刑事追责。如大学生误吸死亡案,两家机构均咬定“同等因素”(50%)。
程序捆绑:未完成过错参与度鉴定不受理伤残等级鉴定,剥夺患方举证权。
法官逃避审查责任
部分法院强制要求所有医疗纠纷启动过错参与度鉴定,混淆“合同违约”与“侵权责任”诉讼路径。例如江苏法官称“患方索赔只能是侵权纠纷”,无视《民法典》第186条赋予患方的选择权。
三、维权路径优化:规避鉴定陷阱
优先追究违约责任
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主张医疗机构根本违约(如违反诊疗规范),可绕过过错参与度鉴定。河北某医院术中致死案通过此路径获赔180万元,远超侵权诉讼预期。
聚焦违法行为直接推定过错
对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等行为,直接援引《民法典》第1222条要求法院推定过错,并举证关联损害后果。
质疑鉴定程序与结论
申请鉴定人出庭质询,要求说明“责任比例”的临床或统计学依据;
通过卫健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以行政处罚决定替代鉴定依赖。
四、改革方向:责任回归与制度纠偏
法律层面
强化法官对违法行为的直接审查权,严格执行《民法典》第1222条,拒绝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技术鉴定范畴。
监管层面
严惩鉴定操纵(如湖北黄石医院90%病历涉过度医疗,仅行政处罚数万元,后经公益诉讼追责惩罚性赔偿);
区分事故性质:技术过失由医院培训整改,管理过失追责管理者,犯罪则移交司法。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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