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作为诉讼外的一种补充性救济方式,因其门槛低、反馈较快,被多数信访人所采用。然而,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缠访、闹访和重复信访问题,不仅耗费行政资源,也影响了纠纷的实际化解。为解决这类难题,规定了信访听证制度,旨在通过程序公开与多方参与,提升信访处理的质量与公信力。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款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由信访人申请或者有权处理部门发起,通过邀请律师、两代表一委员、人民调解员等社会人士的参与,与信访部门、有权处理部门一起评断信访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常见的信访听证事项包括小区公共收益支出矛盾、拆迁政策执行矛盾等,在听证现场,当事人可以就事实和理由部分畅所欲言,由信访部门的听证员记录。通过与公众参与之间建立起沟通平台,借助社会力量评判事实、厘清是非,既推动信访积案的实质性化解,也有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从源头上减少重复信访和不合理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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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疑难复杂信访事项进行听证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裁量行为。二是为当事人提供理性表达和沟通的平台,以程序缓和对抗情绪,增强处理结果的可接受性。三是借助听证中的法律适用与政策解释,引导公众依法信访。四是通过程序的严肃性和结论的公开性,促进信访事项有效终结。
对于信访部门来说,案结事了、定分止争是信访工作的最终目的。而听证的结果是作为处理、复查、复核结论的重要依据,可以缓和信访行政程序三级“硬性”终结的自我审查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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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当前信访听证仍面临诸多挑战。其法律地位尚未明晰,是否启动听证很大程度上依赖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缺乏刚性约束。比如什么是“疑难复杂重大信访事项”并没有规定,处理、复查、复核单位作为信访听证程序的发起者,往往对听证程序不了解,觉得“麻烦”,不愿意去做。实践中,听证范围模糊、主持人中立性不足、代理人参与不充分、程序透明度不高、处理意见效力不明确等问题,都制约其制度效果的发挥。
为进一步发挥信访听证的规范功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明确听证的适用范围与启动条件,增强程序的可预期性;确保听证组织与主持的中立性,落实回避要求;推广信访代理与法律援助,帮助当事人有效行使权利;加强听证的宣传教育功能,扩大公众参与和监督;理顺办理听证与复核听证的关系,避免程序空转;建立听证回访与结论落实机制,增强处理意见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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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听证程序的优化,不仅是程序技术的改进,更是行政理念的更新——它强调通过对话化解矛盾,借助公开赢得信任,既回应群众诉求,也提升治理效能。只有在法治框架内持续完善听证机制,才能使其真正成为有效解决纠纷、实现公平正义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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