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在提出信访诉求后,有权处理机关或单位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回复。这种回复可能是处理意见书,也有可能是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依法分类办理告知书、留存等。那么,信访回复的形式大致有哪些呢?
一、处理意见书
对于前期已出具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会在受理后60日内出具处理意见书。该文书载明信访人投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处理结果及法律法规依据,并加盖信访业务专用章。同时,处理意见书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对处理结果不服,可申请复查或复核的途径与期限。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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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
对于依法应当通过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法定程序解决的诉求,有权处理单位会出具依法分类处理告知书,引导申请人依照相应法律程序主张权益。常见情形包括劳动纠纷、民事合同争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与诉讼等。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
三、留存处理
如果某一件信访事项正在办理中,且前期已经告知信访人正在处理,或者此前已明确告知不予(不再)受理,申请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反映的,以及内容表述不清晰、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咨询、感谢类等信访事项,有权处理单位可以留存处理,归档备查,不再重复回复。
法律依据:《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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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予受理告知书
对于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申诉求决类走访事项,对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机关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可以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法治化】三个不予受理及两个不再受理规定。
四、不再受理告知书
对于已有复核意见且未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信访诉求,对于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于程序已经终结,可以不再受理。
法律依据:【信访工作法治化】三个不予受理及两个不再受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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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直接回复
由于《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只规定了对申诉求决类部分信访事项出具处理意见书,对意见建议类、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应当予以回复,反馈方式未作出规定。
综上,信访回复形式多样,依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处理阶段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而有所不同。如果有权处理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如果有权处理单位出具依法分类办理告知书,申请人对回复不满意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照回复意见中记载的法定程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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