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重现
深夜的上海陆家嘴,某写字楼依然灯火通明。A公司创始人甲盯着桌上的《增资协议》,指尖冰凉——三年前引入投资人时签下的对赌条款,如今成了悬顶之剑。
协议约定:若A公司2024年净利润未达1亿元,投资人有权要求甲、乙、丙三名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回购股权,且"各股东互负连带责任"。当财报显示净利润仅6000万元时,投资人一纸诉状要求三名股东连带支付回购款,总额高达8000万元。甲攥紧拳头:"我们明明约定按比例承担责任,为何现在要我一个人背全债?"
裁判结果与理由
某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投资人诉求,裁定三名股东承担连带回购责任,核心观点如下:
条款效力认定
法院认为"互负连带责任"条款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三名股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署协议,应对自身承诺负责。连带责任合理性
协议中"连带责任"明确指向股权回购义务,目的在于保障投资人权益。股东虽主张"按份承担责任",但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白纸黑字写明"任何一方均负有全部清偿义务"。回购款计算依据
以投资人注资额(5000万元)为基础,按年化8%计算资金占用成本,结合公司估值缩水事实,最终确定8000万元为合理索赔金额。
俞强律师法律分析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该案揭示股权投融资领域三大法律风险焦点。
【风险解码与应对策略】
1. 连带责任条款的"双刃剑"效应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连带责任需法定或约定。本案中,"互负连带"的表述直接触发各股东无限责任风险。
▶ 实务贴士:
股东签署协议时需增加补充条款,如:"连带责任仅及于股东内部追偿,不对抗外部按份主张"
明确约定回购款计算方式,避免资金成本、估值浮动等变量扩大损失
2. 目标公司治理缺陷的放大效应
俞强律师指出,此类纠纷超50%源于对业绩承诺的监控缺位。股东常忽视:
财务指标核算标准(审计机构约定)
不可抗力免责机制(如疫情对业绩影响)
▶ 风控工具包:在协议附件中嵌入《履约监管清单》,明确季度信息披露义务
设置阶梯式赔偿机制(例:业绩差额<20%时仅补偿现金)
3. 执行风险的传导裂变
作为深耕股权法律事务十余年的专业股权律师,俞强律师特别警示:当部分股东丧失偿债能力时,债权人可要求其他股东全额清偿。此时需依托:
《合伙企业法》第40条(追偿权行使路径)
《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17条(财产保全的优先顺位)
▶ 救济路径设计:
建议在回购条款中嵌套"担保置换条款",允许股东以不动产/股票质押替代现金回购义务,降低执行风险。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要联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获取针对性意见。对赌协议的设计需结合行业特性、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东偿付能力综合研判,机械套用模板可能引发重大法律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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