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码加会员!只要成为我们平台的会员,就可以在平台买玉,只要买了玉就可以在平台上架卖玉,一买一卖,收益就来,周一至周四收益2个点,周五3个点……”
“周六周日不交易,趁休息抓紧发展新人!老会员带新会员进场,红包奖励老会员188元。新会员交易,老会员返利,老会员得新会员每次交易额的4‰……”
以上都是网络传销团伙的话术,用于引诱他人加入虚假买卖玉石骗局。实际上没有玉石,也没有钱赚。
于某在网络上开设了一个玉石交易平台,以买卖玉石为名,引诱他人购买成本与售价严重背离的玉石成为平台会员,号称会员在平台购买玉石后卖出即可获得交易金额的2%-3%作为收益。此外,会员介绍新人进行交易即可获得人民币188元红包,还可以获得新人每次交易额的4‰返利。
石先生经熟人介绍,扫了一个邀请码成为了于某的玉石交易平台会员,熟人告诉他,在平台“炒玉”,每次能有买入价格2%的收益。石先生花10万元抢购了4块玉石,结果卖不出去。熟人又告诉他,找别人参与来买,给平台拉新会员既能把手里的玉卖出去又能得返利。石先生找来了自己的朋友、同学,发展了4个新会员。直到有一天,平台出事了……
所谓“炒玉”其实是网络传销活动,案发后涉案平台已被依法取缔。于某作为上述玉石交易平台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收取交易金额的2%作为上架费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其所经营的平台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最终,于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检察官提示
遇到看似稳赚不赔的交易活动,要提高警惕,所谓“一夜暴富”的发财梦,背后往往是陷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平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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