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临沂农妇辱骂法院被罚10万元”话题引发网友关注。9月19日,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情况通报:
经核查,在对杨某花处以15日拘留决定的同时,又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目前,我院已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将10万元罚款及利息退还,并向当事人诚恳道歉。 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法院通报截图
对此,临沂市相关部门一名对此事熟悉的知情者回应红星新闻记者,罚款决定适用法律的确有错,所以经开法院依法纠正,但在相关监控视频里,确有拍到杨某花与法院工作人员等发生了较长时间纠纷。
知情者:
因杨某花夫妇抢占他人合法居所引发冲突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该案当事人杨某花、丈夫王某来,均为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王某来与同村村民孙某省发生纠纷,被后者手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王某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对于纠纷的具体情况,上述临沂相关部门的知情者透露:系因王某来、杨某花抢占他人居所才引发了纠纷。
海报新闻此前也报道称,2023年,同村村民孙某省签订安置协议后缴纳购房款,由村委予以结算确认后分得一套房。同年7月,这套房却由王某来一家抢占并换锁居住。孙某省和村委反复劝说、协商未果。随后,双方家庭在沟通过程中互相殴打,导致不同程度受伤。
案件经公安、检察起诉至法院。王某来、杨某花夫妇先后提出30万元、100万元赔偿要求。2025年5月19日,孙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某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但因杨某花认为法院对孙某省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4日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对此,上述临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也回应称,相关监控视频里,杨某花因质疑法院轻判,的确在领取判决书时与办案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等发生了纠纷。办案法官在办案大厅向王某来夫妇送达判决书时,杨某花在大厅里有较长时间的过激行为,法警对杨某花进行劝说制止未果。针对其行为,临沂经开区法院才在当日对杨某花作出拘留和罚款决定。
另据海报新闻此前报道,在整个案件处理过程中,杨某花曾连续到公安派出所辱骂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并到法院办案大厅撒泼打滚,要求重判对方。
红星新闻记者也注意到,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中均显示: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杨某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某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
9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也多次致电杨某花,但截至发稿,对方电话始终处于关机状态。
不过在《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中,杨某花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她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良心”。
临沂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10万元罚款决定有错必纠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某花作出的罚款和拘留决定,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就此事发布情况通报,撤销对杨某花的罚款决定,退还10万元罚款及利息。
基于以上情形,上述知情者指出:“法院有错误的处罚,必然会改正。”临沂市经开区法院也在通报中强调,下一步还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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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9日上午,山东省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称“临沂经开区法院”)工作人员向55岁的杨宝花宣读了一份撤销罚款决定书。
决定书的作出时间为9月18日,其中称:本院在审理被告人孙运省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25年6月4日作出(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经审查,该罚款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决定撤销本院(2024)鲁1392刑初140号罚款决定。9月19日,临沂经开区法院发布通报称:该院已向当事人诚恳道歉。同时将继续深入调查,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此前报道,今年6月,杨宝花在收到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杨宝花的丈夫为原告)后,不服判决,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因情绪激动“侮辱、辱骂”了法官。
最终,临沂经开区法院决定,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15日。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杨宝花收到10万元法院罚单,图为法槌 图/图虫创意
15日拘留和10万元罚款
让杨宝花不满的判决,丈夫王永来是原告。
根据判决书所说,孙运省与王永来均系芝麻墩街道中洪湖村村民,2023年7月以来,两家因拆迁还建楼房分配的某套房产归属问题发生纠纷,该房屋由孙运省缴纳楼房款并由村委对其结算确认,但一直由王永来一家换锁居住,孙运省多次要求王永来一家搬离未果。
2023年10月19日凌晨2时许,孙运省与其妻提粪桶、持羊角锤到上述房屋门口,孙运省用羊角锤将门锁锁芯砸掉,王永来女儿、王永来及其妻杨宝花相继出来后,孙运省与妻子一起将所带的粪水泼到王永来女儿等人身上,后孙运省妻子与杨宝花互抓头发进行殴打,孙运省手持羊角锤与王永来及其女儿互相殴打,导致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永来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孙运省、孙的妻子、王永来女儿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25年5月19日,孙运省被临沂市公安局沂河新区分局执行逮捕。2025年6月3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
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她认为法院对孙运省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我问她: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杨宝花说。
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
杨宝花称,她在执行大厅表达不满后,被数名法警带走。当天,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作出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
罚款决定书
撤销罚款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罚款和拘留决定的依据,均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该案的代理律师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明显有问题:杨宝花是在判决作出后在执行大厅与法官争执,并非在审判过程中,因此,根本谈不上“违反法庭秩序”。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法官有人格尊严,当事人或其家属对法官进行侮辱、谩骂的行为是不当的,应对该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但从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对杨宝花的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看,法律适用错误、罚款过高,且最好不要并用罚款和拘留这两种惩罚措施。
9月1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贤平告诉《中国新闻周刊》,9月16日,临沂市快速成立了工作专班,中院也已责成临沂经开区法院尽快调查处理。
“我们中院的态度是有错必纠,绝不讳疾忌医。为了处理好此事,我们还请示了省高院。”周贤平说。
同日,山东省高院新闻发言人也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省高院已经关注到此事,“一定会依法处理”。
目前,罚款决定已撤销。“10万元罚款连同产生的利息都已经原路返回给交款人(杨宝花的女儿)。”杨宝花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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