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引发的百万增值之争,折射出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复杂利益平衡。
甲将位于市区的房屋以300万元价格出售给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乙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入住。两年后,因房屋性质问题,该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
此时,该房屋市场价格已飙升至500万元。
乙坚持要求返还房屋,而甲则主张返还购房款300万元。双方对房屋增值部分的200万元归属产生激烈争议。这起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纠纷,背后却隐藏着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复杂的财产处理规则。
01 民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困境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合同无效后,乙应返还房屋,甲应返还购房款,但房屋两年间增值的200万元该如何处理?
乙认为,自己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增值部分应归自己所有。甲则主张,房屋所有权从未转移,增值收益理应归属原所有权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房屋已被乙抵押给银行用于贷款。同时,乙在占有房屋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加了部分价值。这些因素都使财产返还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涉及物权变动、不当得利,也涉及缔约过失责任,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才能公平解决。
02 裁判结果与理由
法院最终判决:乙应将房屋返还给甲,甲将300万元购房款返还给乙。对于房屋增值的200万元,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和市场因素,判决甲获得增值部分的70%,乙获得30%。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双方应相互返还财产。
关于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市场因素:房价上涨是市场自然波动,与双方行为无直接关系;
过错程度:甲作为出卖人,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
添附价值: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和维护,增加了部分价值。
法院特别指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处理,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从中获益。本案中,甲作为过错方,若获得全部增值利益,将构成不当得利。
03 法律分析:民事行为无效后的三维处理机制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处理并非简单的“恢复原状”,而是一个包含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的三维体系,需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
返还财产:物权请求权的优先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这是处理无效法律行为的首要原则。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如一方已返还,而另一方未返还,则已履行返还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对方的返还请求。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原物仍然存在;二是原物能够返还。若原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或已灭失,则无法适用返还原物。
折价补偿:返还不能的替代方案
当原物因事实或法律原因不能返还时,权利人可请求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返还原物的替代方式,二者只能择一行使。
折价补偿的核心在于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第33条,折价应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标的物灭失或转售时的获益情况。
例如,在小产权房买卖无效案件中,若房屋已被征收,出卖人获得的补偿款高于合同价款的,高出部分应在双方间合理分配。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折价补偿规则不考虑善意恶意,但在分配获益或损失时,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损失赔偿,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强调,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客观损害事实: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遭受实际损失;
主观过错:一方或双方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
因果关系:损失与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且信赖利益的赔偿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有效时的履行利益。
俞强律师特别指出,在房屋买卖无效案件中,若出卖人明知合同无效事由仍签订合同,后又因房价上涨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行为,在损失分担上对其不利。
04 例外情形:法律的特殊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57条但书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不适用返还财产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了几种常见例外情形:
违法行为的处理:如毒品买卖等违法合同无效后,双方所得应依法收缴,而非相互返还;
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若财产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则原权利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只能请求折价补偿;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这些例外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不同性质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对待,也反映了法律对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综合考量。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处理日益复杂。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从事重大财产交易前,都应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避免因法律行为无效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law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经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free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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