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唐山一充电桩运营公司
被依法查处
详情如下
图源:丰润区人民政府官网
2025年5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唐山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工单编号:2505064200674576称丰润区金科集美郡充电桩未执行电价与服务费分离,并提供了充电后小程序推送的收费截图,收费截图显示消费金额总数,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5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唐山市丰润区常庄镇乡居假日金科集美郡小区内的该公司经营的充电设施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小区共有5个自行车充电车棚共计50个充电插口,该公司在车棚张贴了电费价格0.5362元/度、按照功率收取服务费的公示牌。执法人员使用手机现场扫描该充电桩上的二维码,发现在其小程序上滚动显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充电结束后未能分别标示、分别计费。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遂于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充电桩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在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在金科集美郡经营充电桩的事实;
2、执法人员对被授权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充电桩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4、投诉人提供的在该充电桩充电完成后支付页面截图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充电桩未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事实。
5、《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唐发改价格[2024]128号,证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经营电动自行车充电桩应按要求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费;
6、《唐山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唐山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关于做好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排查整治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证明当事人已知晓应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要求。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各项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5年8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丰润市监任罚告[2025]12号《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充电桩未照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所经营的充电桩在充电结束后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行为,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你公司实施从轻行政处罚,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25、 <价格法> (1998年5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项“较轻”的裁量幅度对应的“适用条件标准”第二项“2.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及《26、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010年12月4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9项“较轻”裁量幅度对应的“适用条件标准”第二项“2.社会影响较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所指的行为,不列入失信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决定,将罚没款缴至唐山市丰润区财政局账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丰润区支行,账号:100869515520010001;开户行:建行丰润曹雪芹东大街支行,账号:13001625538050001940;开户行:交通银行丰润支行,账号:132061100010470000586;开户行:河北银行丰润支行,账号:02011400000034;开户行:唐山农商行丰润支行,账号:372020000201100002201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2090041号
唐山市丰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9日
2024年7月份
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市监局发布
《关于贯彻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中重点提到规范充电收费行为
规范服务行为。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
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督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对存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
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
分别标示充电电价、
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对充电价格、服务等
做出了明确规定
如遇类似情况可向热线反映
一个小调查
你平常充电的价格是怎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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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唐山、河北省发改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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