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安排控股子公司违规借款,作为子公司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勇敢地说“不”。
2025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的《栗某某国有公司、企业等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24)某0102刑初158号】,披露了西部某国企违规出借资金给上市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损失3个多亿,其中多位涉嫌滥用职权的国企高管也因此领刑。
被告人栗某某,男,1974年7月出生,回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原系董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XX区,现住XX省XX市XX区。
某检察院指控:某某集团系2014年4月23日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曾用名四川某某公司,系上交所上市公司。2015年6月26日,某某集团出资申购某某股份股票,持股比例29.4%。2018年1月12日某某集团与易见股份合资成立某某应链公司,某某集团持股比例70%,易见股份持股比例30%。
2018年10月、2019年8月,经某某集团决定,由某某应链公司以虚假贸易方式向易见股份进行出借资金。被告人栗某某在担任某某应链公司董事、总经理期间,不正当行使职权,明知上述行为违规,仍与董事长苏某某(注:已判决)共同滥用职权,造成出借的3.4145亿元资金未收回。
某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一致。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某某集团在2015年斥资20亿元认购了禾嘉股份(注:后来更名为易见股份)3.3亿定增股,成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29.4%。但未曾料到,易见股份2015年至2020年共计虚增收入达562.51亿元,虚增利润82.12亿元。2022年6月,易见股份正式退市。2022年8月,易见股份在新三板挂牌,名称变为易见3。
易见股份退市后,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
2023年8月31日,栗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调查机关接受调查。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
2023年12月15日,栗某某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
栗某某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认罪、悔罪,表示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恳请法院考虑其身患疾病、有老人需要赡养、子女面临高考等家庭特殊情况,能够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栗某某的辩护人表示,鉴于栗某某在公司所处地位,其不可能非常清楚的判断某某集团的决定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进而越级上告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期待其不实施不法行为而实施其他适法行为的程度有所降低,即其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应减轻其责任及处罚。栗某某在其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为国家挽回了32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应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另外,栗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随时具有生命危险,不适合羁押,建议对其宣告缓刑。
某法院认为,栗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其系经依法任命的国有公司关键岗位人员,其理应在其岗位上严格依法履职,对违法行为依职权发表意见表示反对或依规定向有关主管、监管机构及时汇报,辩护人以栗某某所处地位、所起作用等为由提出栗某某对本案犯罪事实的发生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的意见,与法不强人所难、期待可能性理论所提出的事实及理论依据不符,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栗某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挽回相关经济损失的行为系其在相关岗位上正常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其行为确实在客观上为国家挽回了相关损失,故本院在量刑时对其酌情从宽处理。同时考虑到栗某某身患严重疾病、有身患疾病的年迈母亲需赡养、其女儿即将参加高考等情形,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同时能够彰显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兼顾天理、人情及体现司法的温度,对栗某某及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具备一定的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2024年3月27日,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栗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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