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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承德网讯(记者代英健,通讯员赵文超)将车辆出借给朋友或者出租给他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日前,承德县一位车主就遇到了这样的事情,结果自己同朋友共同承担了赔偿。
前不久,李某将车辆借给了杨某,杨某驾车时撞到了行人张某,导致张某受伤。交警核查时发现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且事故发生时,车辆也没有缴纳交强险。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李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投保义务人,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因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致使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限额内获得赔偿,因此,李某应与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张某损失。法官也提醒广大车主,务必在交强险到期前及时续保,出借、出租车辆前,除核查驾驶人资质外,还需确认车辆保险是否有效,避免因“义务缺失”或“违规驾驶”承担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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