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何洁雯
在当今社会,许多年轻人选择到城市工作并在大城市定居。那么,城镇户籍的子女如何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呢?
01宅基地的权利性质与继承的法律基础
宅基地的所有权: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集体土地性质)
宅基地的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能单独继承,但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可通过继承农村房屋所有权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即“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在不动产权属证书附记栏记载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02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的限制条件
1.房屋合法性要求
继承的农村房屋通常要求为合法建筑,即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2.房屋存续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依附于房屋存在,若房屋灭失(如自然倒塌、拆除等),宅基地使用权失去载体,村集体有权收回。
3.使用权限限制
城镇户籍子女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享受“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权。因此,继承后通常仅能对房屋进行日常修缮维护,不得改变房屋结构或规模(如翻建、扩建)。
03继承的程序与登记要求
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具体登记流程,但结合实务经验,通常需完成以下步骤:
- 继承房屋所有权:通过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
- 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凭房屋继承证明(如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法院生效裁判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具体材料及流程需以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为准)。
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一种特殊的权利过渡方式。其核心在于遵循“房地一体”原则,通过继承房屋所有权间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一机制既尊重了农民财产的合法传承,也兼顾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根本性质。
随着城乡融合进程不断深化,宅基地制度也在持续探索改革与完善。保持对法律政策的关注,有助于更好地理顺产权关系,实现财产的顺利传承与合理利用。
来源:何洁雯律师Giv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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